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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建标字〔2010〕4号
转发《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
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0〕18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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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0]18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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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
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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