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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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1月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三章 设计许可程序 第四章 增项和变更 第五章 换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附件A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 附件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

附件C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 附件D 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基本条件 附件E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例》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 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谈锋鸳瀣黼象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GA类、GC1、GDl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批准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从事压力容器 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并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 器相应的审批人员、设计人员资格。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和审定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应当经过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考核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取得相应审批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审批人员的考核计划每年年初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设计人员、审批人员的资格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 取得A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A级、C级或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工作。

取得GAl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