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中的几个问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4 9:22: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商标,商标所有人虽然不能依据商标法提起诉讼,但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并在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前提下,获得必要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提供了不同层面的保护。前者主要保护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后者保护尚未注册但实际使用的商标。除了未注册商标,世界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提供对于商号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制止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商标的保护来说,中小企业一定要注意,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例如,《TRIPS协定》第15条规定,任何标记,尤其是指文字、姓氏、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标记的任何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成员可以将“标记系视觉可以感知”作为注册要求。又如,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可视性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之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表明,任何“可视性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至于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不过是举例而已。一些论著将商标狭隘地理解为文字、字母、数字和图案,是非常错误的。此外,依据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的《新加坡商标法条约》,任何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从而不限于可视性标记。根据该条约的《规则》,可以注册的标记包括文字、字母、全息标记、动态标记、姿势、声音和其他非可视性标记等。由此可见,商标在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中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可以获得注册的,或者已经获得注册的,只是其中的某些标记。对于如此相反的商业标记,商标所有人除了寻求注册商标的保护,还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中小企业除了在海外获得和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面临竞争对手的侵权威胁。例如,竞争对手发出警告或者提起诉讼,主张中小企业的相关产品、服务或者营业活动侵犯了其版权、专利、商标、商号或者商业秘密。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在出口产品的时候,

还会碰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边境措施。例如,针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频频发起“337条款”的调查。又如,欧盟成员国和日本等国也针对来自我国的产品,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采取了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在将自己的产品出口到相关国家之前,进行知识产权风险的评估,包括是否有可能侵犯相关国家有效的版权、专利和注册商标的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和产业界,对美国的“337条款”做出了激烈的批评。然而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看,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包括美国的“337条款”,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地域性的原则出发,无论是我国的海关,还是美国、日本和欧盟成员国的海关,都可以将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产品拒之国门之外。例如,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成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和盗版产品的进口。成员还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甚至防止相关产品的出口。事实上,无论是美国的“337条款”,还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与上述规定的精神都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关税法》第1337条规定,如果从外国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了美国权利人的版权、专利和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禁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n又如,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如果进出口货物侵犯了在我国有效的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查扣。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美国的“337条款”,还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仅限于注册商标、专利和版权(或者著作权与相关权),并不涉及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如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我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涉及美国权利人注册商标和版权的情形也不多见,而是集中在专利方面。事实上,近年来美国针对我国产品的“337条款”调查,绝大多数都是

与专利有关。这样,中小企业在产品出口之前做好相关国家的专利检索和分析,就是非常重要的。

有必要说明,在现代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条件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与此相应,面对竞争对手的侵权警告或者侵权诉讼,包括“337条款”的调查,中小企业应当理性对待,既不要匆忙撤退也不要盲目应诉。一方面,中小企业可以依据地域性的原则,查证自己的产品、服务或者营业活动是否侵犯了竞争对手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如果发现自己确实有问题,则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之策。例如与对方达成和解,支付必要的许可使用费,或者修改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可以积极应诉,通过法庭解决相关的纠纷。例如,主张竞争对手的专利权无效,自己使用的技术不同于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又如,自己使用的商标或者商号,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获取还是维护知识产权,都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同时,获取或者维护知识产权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样,中小企业是否需要在海外获取知识产权,是否需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都应当依据市场或者经营的需要做出规划。就专利而言,不仅申请专利需要支付费用,包括相关的代理费和申请费,而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也要支付费用。

中小企业如果不是有选择地申请或者维持专利,仅专利费用的支出就会难以承担。商标注册虽然费用较低,而且通常10年续展一次,但如果中小企业在很多国家申请注册和进行续展,也会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至于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诉讼,无论是主动提起诉讼,

还是被动应诉,都是一个耗费时日、人力和资金的事情。聘请律师、搜集证据、出庭应诉,都会有各种各样的支出。

这样,从市场规则的角度来看,中小企业是否有必要在海外获取或者维护知识产权,是否有必要提起侵权的诉讼,以及是否有必要将官司打到底,都应当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加以考量。近年来,个别企业不计成本,在海外从事维权活动。然而,最后的结果却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甚至丧失了市场,这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从市场规则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工具,企业获得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由此出发,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我国企业,应当做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而非不计成本的维权者。如果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在诉讼的某一阶段进行维权活动,并且赢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就没有必要维权到底,或者非要将诉讼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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