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4:13: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北京《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施规模与构成 第三章 厂址选择 第四章 工艺与装备
第五章 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章 主要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的科学性,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的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导则是编制设施建设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报告等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
第五条 设施投入运营之前,应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取得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的许可,未达到本导则要求的不应投入使用。
第二章 设施规模与构成
第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按日处理量分为四档,如下表:
吨投资额(万级别 日处理量(吨) 元)(不含土地费用) 建设用地(亩) 建筑面积(M2) 人员编制 Ⅰ Ⅱ Ⅲ Ⅳ >4500 3000-4500 1500-3000 <1500
4 4 4 4 >140 >30000 >200 100-140 25000-35000 100-150 60-100 15000-25000 50-100 <60 10000-20000 <50 第七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的确定应与建筑垃圾来源预测和再生产品销售市场预测相适应。 第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构成:
(一)建筑垃圾堆场、骨料堆场、产品堆场;
(二)建筑垃圾分选和破碎设施;
(三)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其中可包括混凝土制品生产线、无机混合料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线。随着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的进步还可以增加其他的生产设施,其产品和设施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通过评审鉴定;
(四)再生产品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喷淋系统(除湿法破碎外),水循环利用系统(湿法破碎),混凝土制品太阳能养护窑及各类仓库和再生产品堆场;配套设施包括试验室、围护设施、磅秤站、进出场车辆车轮冲洗站、厂区道路、室外夜间照明、给水、排水、消防、供电、机修、交通、通信设施等;
(五)在线监管系统、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
第三章 厂址选择
第九条 厂址选择要求
(一)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布局要求;
(二)应距离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住宅500米以上; (三)应距离人畜引用水源地500米以外
(四)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卡车,满足通行能力要求,运输车辆不宜穿行居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