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4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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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4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熟悉)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示例】 订立时 履行时 甲地(A) 10 11 乙地(B) 12 13 履行(C) 14 15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示例】

货币:接受一方为A——A所在地 货物:履行义务一方为A——A所在地 费用:履行义务一方为A——A负担

(5)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典型习题

【例题·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答疑编号5757040401]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已讲授)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www.chinaa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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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抗辩权(熟悉)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你先交货,我再给钱, 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三)不安抗辩权

1.行使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我先交货,你再给钱, 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2.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3.权利:

(1)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2)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典型习题

【例题·单选题】(2010年)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C.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D.乙应当返还手表 [答疑编号57570404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抗辩权和留置权。选项AB: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选项C:债权人合法占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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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但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并非企业,乙占有的手表与其要求甲返还电脑的债权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不享有留置权。

三、代位权(掌握)

(一)定义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链接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链接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第五章) (二)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注意1】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注意2】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效力

1.要求:必须通过代位权诉讼,不能直接找次债务人。

2.当事人: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对债权人的效力:

A.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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