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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程序
2002-06-28
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什么文件和材料? 举办者应提交如下文件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有哪几方面的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深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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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些本质特征?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有3个:一是民间性。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虽然允许有国有资产的成分,但国有资产不占主导、支配地位,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这是与事业单位的区别。二是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其宗旨和目的,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但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是与企业的区别。三是实体性。面向社会开展服务,其活动的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这是与社会团体的区别。
2.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市、区民政局是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务院《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