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章程(试行)2018年33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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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医[2018]33号

贵德县人民医院章程(试行)

序 言

贵德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50年,是一所集医疗、急救、科研、教学、康复为一体的“二级甲等医院”、“爱婴医院”、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实习医院。担负着全县12余万人口的疾病救治、急诊急救等任务。医院核定人员编制188人,实际在岗职工278人(编内职工178人,临聘人员100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64人,占全院职工93.8%;核定床位160张,实际开放220张。下设5个职能科室、19个临床及医技科室。2017年完成门急诊13.21万人次;收治住院病人8250人次;业务收入5291.6万元;固定资产总额达到6077.68万元;手术1949例;门诊次均费用109.2元,住院次均费用3970.6元;药占比34.5%;病床使用率98.46%;平均住院日7.13天。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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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贵德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院名称:贵德县人民医院。

第四条 医院地址:贵德县河阴镇西街20号。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以党委为政治核心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作为县域医共体核心综合医院,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办县医管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医院精神:崇德 敬业 精诚 奉献 第八条 医院理念:

医院生存理念★病人可以没有我们 但我们不可以没有病人

医院服务理念★服务是本分,服务是报答,服务是感恩,服务是需要。 医院管理理念★制定制度人性化,执行制度严格化。 医院质量理念★注重执行过程 追求结果卓越

第九条 医院宗旨:一切以病人为中心 创建安全放心医院。发挥区域医疗中心及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作用。承担本地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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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病人的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任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医院使命。为贵德县卫生事业发展领航,为贵德县人民群众健康护航。

第十条 医院愿景:建设一个拥有自己文化,医务工作者对患者充满爱心和责任心,患者对医务工作者充满尊重和信任的人文医院。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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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州、县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省、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贵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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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县卫计局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党支部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纪检委员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

党支部书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贯彻执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主体责任;参与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领导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医院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明确医院党支部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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