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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

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119

【发文字号】泉政文[2014]22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

(2014年1月24日 泉政文〔201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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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

府关于推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银行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和信贷风险承受能力,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中的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以下简称“风险金”),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采取市级财政引导、县级财政配套的方式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以及对所发生的不良贷款损失进行有限共担。

(二)本规定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泉州辖区内并依法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下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泉州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投向辖区内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本规定所称“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损失”,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仅含本金,下同),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二、组织机构

(五)成立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 2 / 3

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

行、泉州银监分局、市中级法院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风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对风险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风险金的运作进行绩效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金融工作局。 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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