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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3 16:32: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基本法律意见劳动关系 一、基本意见

1.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3.聘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由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确定,但聘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聘用期内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

4.用人单位不承担为返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5.用人单位支付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 6.用人单位在解除聘用协议时可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7.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8.应尽量减少聘用退休人员,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并尽量安排返聘人员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用人单位可采取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相关参考依据

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3.《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 案例:

退休人员被聘用单位辞退有补偿吗?

赵先生1997年从本市一家工厂退休,开始依法享有退休保障各项待遇。2005年9月,赵先生被沪上一家单位聘用。双方签订了两年期聘用合同,约定由赵先生担任该单位的技术顾问,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2007年9月,双方续签了一份两年期聘用合同,赵先生一直在该单位愉快工作。到今年3月31日,单位解除了与赵先生的聘用合同。

赵先生自己并不愿意离开该单位,经商量见事情已无转机,就要求单位根据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单位表示,赵先生是退休人员,按上海市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没有解约经济补偿。在多次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的同时,赵先生于6月1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支付3个月工资的解约经济补偿金。仲裁认为赵先生的请求事项已超过了规定的申诉期

限,决定对其申诉不予受理。

赵先生随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000元。

对此,单位认为,赵先生的确受聘于该单位,但其系退休人员,双方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单位解除其聘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中查明,赵先生确系退休人员,双方的聘用合同并未对解聘的经济补偿金作出约定。法院认为,赵先生系退休后受聘于研究所,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对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赵先生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那么赵先生的诉请最终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这一点,案例中,法院已经给出了理由,这里我们再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聘用退休人员属特殊劳动关系

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只承认单重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像赵先生这样已经退休的人员,已经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了,但退休人员受聘于一些单位工作又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为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