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办发〔2015〕104号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20150409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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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15〕104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9日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

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47号)精神,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改善服务,强化专业实践能力,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以专业理论知识、业务工作量、科研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提供任现职期间的论文、科研、病历等证明其专业实践能力

的材料,并须按规定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和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

一、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按规定进行对口支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修学习须按本规定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本专业进修并取得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