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制度在新法律框架下的发展和变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2 21:38: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环境管理制度在新法律框架下的发展和变

摘要:环境管理体制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组织结构、责权结构及运行方式。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与健康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堪称我国环境与健康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相比旧《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不仅执法手段更具有针对性、行政处罚力度更为严厉,同时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集中控制、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强化。本文以新环保法下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例剖析环境管理制度,探索新法律框架下环境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变化。

关键词:环境管理制度发展变化

1.新、旧《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管理制度对比

1989年的旧《环境保护法》与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都强调了实施环境管理制度,但针对环境管理制度的阐述方式有所不同。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和开工建设;在“三同时”制度方面,新《环境保护法》未明确防治污染设施进行验收,但强调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新《环境保护法》未提及的“三同时”验收未来将出现变化。环评文件决定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如何建设,所以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的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显得更为重要,直接决定了污染防治技术路线的选择,未来“三同时”制度将更有可能成为环评提出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手段;在排污许可证制度方面,旧《环境保护法》未提及,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排污收费制度方面,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经营者均要缴纳排污费;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方面,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集中控制制度方面,旧《环境保护法》未有体现,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污水、危废等集中处理处置中的义务和责任。 2.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分类模式分析

我国环境管理制度已经形成相对系统的环境管理体系。一些学者针对环境管

理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也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有学者将环境管理八项制度内在关系用多功能“机器人”模式来表示,目标责任制度为“脑”,具有综合管理功能,定量考核制度、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上身”,是环境管理的战略层,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为“下肢”,是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从宏观到具体提出各项管理制度在整个环境管理制度中的作用。还有学者将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用四个层次的“金字塔”模式表示,塔顶层为目标责任制度,塔身层分为上下两层,包括定量考核、集中控制等制度,塔底层包括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三同时”、环境评价等制度。

3.环境公益诉讼案分析

新环保法生效后,由两家环保组织提起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10月30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南平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原告两家环保组织胜诉。

这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谢某等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天然林地,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南平市中院认定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同时,共同支付原告两家环保组织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原告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认为,判决中,法院支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且认可了原告委托生态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这有很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专家意见在国外的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在我国环境诉讼中还鲜有这种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的判例。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不仅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而且可以大大减少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于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

此外,经原告申请,法院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用,这也帮助本不宽裕的社会组织减轻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负担。本案新环保法后的是环境生态破坏第一案,它的审理、判决和执行具有代表性。 4.案例分析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因此,该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相对于旧《环保法》来说,新《环保法》中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明确了提起诉讼的原因、诉讼登记机关、提起主体资格以及对主体和人民法院的限制。首次在法律上明确、清晰地对公益诉讼作出规定,解决了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法院“立案难”的问题。虽然新《环保法》在多个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开创性的规定,仍然存在不足。

其一,法律实践方面。从案件本身来说,取证成本高的问题仍然没有在新《环保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一些污染结果在短期内无法显现,损害结果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结论,费用高昂;且被告方不愿意配合取证、销毁证据等都会使得“举证不能”。此外,诉讼成本过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实践中法院法官对此类案件的排斥。其二,法律规定方面。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法不明确,现在只能走民事诉讼法的道路,而环境公益诉讼在提起诉讼、举证、被告反诉等方面与民事诉讼的差别很大,民事诉讼规则在某些方面并不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 5.结语

环境管理体系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核心,非常重要的环境管理系统的运作状态的局部环境的管理直接影响环境的管理的有效性。因此,中国客观需要的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的条件,作为修订的监管环境的变化如果现实的有效性不高的中国,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应适应社会的演变。管理方面面临的改革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国家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的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践领域的行政系统的状态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的生存与发展目前环境的管理体系,中国积极推动行政改革和适应范围,提高环境管理体系也是更多的共同利益。

西方国家、中国和西方国家对环境的污染和治理的历史阶段显示在工业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