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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培训导师管理办法(2007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尽快建立和健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老险)培训体系,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养老险培训导师队伍,使养老险培训导师评聘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养老险培训导师在培训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支持养老险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养老险培训导师包含外勤培训导师和内勤培训导师两部分:
1、外勤培训导师:机构从事团体养老保险业务销售工作并兼做培训工作,由养老险总公司培训部认可,二级机构培训室(岗)授权为外勤培训导师资格的人员; 2、内勤培训导师:机构非培训系列内勤人员兼做培训工作,由养老险总公司培训部认可,二级机构培训室(岗)授权为内勤培训导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养老险各二级机构培训室(岗)要为本机构每位培训导师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对参加总部及本机构组织的培训及相关活动进行记录留存,作为培训导师参加年度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导师的职责、职级、权利和待遇
第四条 培训导师的职责
1、服从总公司及机构统一的培训工作安排,完成总公司及机构安排的授课任务,
分享平安业务培训及个人业务经验。
2、外勤培训导师须积极承担营业部辅导工作。
3、参加总公司及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及教学研讨活动,如培训授课、业务研讨、教学研讨、课程开发等工作。
4、及时反馈营业部及其他部门的培训需求,对培训工作提出建议。 5、主动学习专业知识,钻研专业理论,提升自身授课能力。 6、遵守平安礼仪,宣导平安企业文化,维护培训导师专业形象。 7、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第五条 培训导师须经养老险总公司培训部正式评聘后,才享有相应的培训导师资格,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第六条 培训导师的职级
培训导师的职级设置分为一星至五星五个级别。另设预备导师,作为培训导师的储备人才,可参加授权培训、讲授相应课程,达到相关标准后可直接晋升为一星级培训导师。
第七条 培训导师的权利和待遇
1、参加总公司及本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导师教学研讨活动,主要内容有:业务研讨、教学研讨、专题讲座、导师沙龙等。
2、参加总公司及本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导师业务及授课技能培训;优先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初级讲师训练》(JRT)、《课程设计与授课技巧》(CDIS)等授权课程的培训;获得各种新课程学习的优先权;总公司培训部每年度评选的优秀培训导师可获得平安大学网上全部课程在线学习的机会与权限。
3、培训导师可根据授课表现,参加总公司及本机构组织的各类“讲师团”活动。 4、参加总公司及本机构举办的各种评优、表彰、教师节等系列活动。
5、获得每年一次培训导师晋升机会。 6、外勤培训导师可享受导师课时津贴。 第八条 外勤培训导师课时津贴标准
对于外勤培训导师参加总公司及机构组织的培训及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授课任务,采用外勤培训导师课时津贴制,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课时 1课时60分钟)
外勤培训导师职级 一星培训导师 二星培训导师 三星培训导师 四星培训导师 五星培训导师 课时津贴标准 (元/课时) 30 40 60 80 100 注:各二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上津贴标准,但不得超过总公司规定的各星级津贴标准。
第九条 享受授课津贴的条件
(一)发放授课津贴的培训:由本机构组织的各类制式培训、专项培训、或培训对象为跨两个部门以上的非制式培训。但早夕会、辅导、研讨、各类激励方案宣导、综合开拓专员营业区授课等除外。
(二)外勤培训导师满足上述第一款内容可享受授课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