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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机构常见问题信息化分析

作者:邱兴全

来源:《科学与信息化》2018年第18期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气瓶及气瓶检验机构现状,总结气瓶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气瓶检验机构;安全监察;问题分析 1 气瓶及气瓶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的地位 1.1 气瓶及气瓶检验机构概述

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1]。它是一种移动的压力容器,近年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气瓶作为储存、运输压缩气体最快捷、简便的一种包装物,在现代化生产及人们的日常常生活中广泛使用。根据质检总局发布的全国特种设备数量统计数据,从2010年至2016年,气瓶的总体数量皆超过13000万只,截至2016年底,全国气瓶数量达14250万只,是锅炉和压力容器数量总和的34.4倍。从危险源数量角度来看,气瓶的基数远超其他种类承压类特种设备,风险性可想而知。

气瓶检验机构是指从事无缝气瓶(含钢质无缝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不锈钢无缝气瓶和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焊接气瓶(含钢质焊接气瓶和不锈钢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液化二甲醚钢瓶)、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含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缠绕气瓶【包括小容积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含车用)和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含车用)】、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气瓶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的机构[2],该检验机构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按照 TSG Z 7003 的规定,建立与所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工作。截止2016年底,我国气瓶检验机构数量已达1935个。 1.2 气瓶事故分析

气瓶除应用于工业外,居民中也大量使用,如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家用燃气。气瓶安全保障己不仅仅是工业生产中的重点,还是关系到民生安全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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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居民化的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问题。由于气瓶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可重复使用,反复充装,接触对象和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而且不少接触人员缺少气瓶使用安全知识,导致气瓶管理工作非常复杂,难把控,气瓶事故化生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气瓶事故表现形式一般为火灾、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此类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物资炸毁,人员伤亡等巨大损失,气瓶安全不容忽视。

气瓶事故频发虽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检验机构作为承担气瓶质量检测,隐患消除的单位,其影响不容忽视。 2 气瓶检验机构现状分析

在社会外需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内需两方面的需求下,气瓶检验机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市场化趋势,众多气瓶检验机构中大多数为行业检验机构和隶属于气体企业和充装单位的社会检验机构,只有较少一部分是隶属于国家的专职检验机构。在此市场化趋势下,由于利益、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的不同,气瓶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与安全等级难免参差不齐。虽然我国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了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但是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气瓶检验机构从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检验质量方面均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检验机构在不能持续满足获证条件的情况下,继续从事气瓶检验工作。二是部分检验机构检验质量无保障。不同程度存在:检验缺项;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涂改;记录、报告、判废单不规范;报告未审核、检验人员未签字,检验时间未填写;无判废单等问题。三是鉴定评审工作把关不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检验机构提供的经鉴定评审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存在不健全、未修订、未运行等问题。四是对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有待加强。相关市(州)质监局对辖区内气瓶检验机构长时间未开展监督检查,对检验机构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力度不够,对严重违法检验行为处理较轻、打击不力。五是部分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报表,致使监管机关对辖区内气瓶检验工作进展情况掌握不全面。

3 气瓶检验机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3.1 气瓶检验机构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从上述气瓶检验机构存在问题的表象分析,仅是气瓶定检机构及检验人员不作为的现象。但从更深层次进行探究分析,可以发现有诸多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气瓶定检机构缺乏长久运行的激励机制,尤其是气瓶充装单位内设检验机构,大多数存在可有可无的“摆设”现象。根据定检机构的自身定检工作能力,本来既可胜任本单位气瓶定检,又可为外单位提供定检服务。但现实的定检机构,大多数入不敷出,缺乏检验收费的市场化条件,检验直接经济效益无法体现,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行。对检验人员,既无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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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与从无实施定检实绩考核、追究责任机制。因此,定检机构往往只作为应付上级质检部门监督检查所用,根本起不到定检的实际作用。

(2)未设气瓶定检机构的气瓶充装单位,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监督机制。部分气瓶充装单位长期未送检本单位气瓶,但有许多“高招”用来蒙骗上级质监部门。如采用与气瓶定检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作为定检依据,实际上无送检气瓶,协议只是一纸空文。在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备案时,则采取登记资料伪造手法。 由于气瓶数量庞大,这些做法,上级监管部门也不易察觉。

(3)目前各级质监部门,人手普遍紧张,对气瓶定检的监察力度也受到限制。 3.2 气瓶检验机构存在问题对策

目前,我国气瓶定检机构设立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各地质监部门直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另一种为气瓶充装单位内部自设的气瓶专项检验机构。但无论何种形式,气瓶定检机构的设立依据均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该条例是气瓶定检的行政法规,在未作正式修改前,气瓶定检相关各方均必须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首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地(市)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大气瓶定检检查投入,应以提高气瓶定检率为宏观控制目标,切实保障气瓶运行安全。在目前监察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瓶定检监督管理。如利用相关行业组织的自身特长,为各级质监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并在法规框架内授予一定职权,协助进行气瓶定检监督管理。各地质监部门和各地工业气体协会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具体做法可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咨询。其次,气瓶定检机构的法律地位应重新定位。根据市场化运作要求,气瓶定检单位应作为独立行使气瓶定检职能的中介机构,而不是某个直接利益单位(如气瓶充装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附设或从属机构。气瓶充装单位,不应作为气瓶定检投资控股人,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自主选择气瓶定检机构并及时送检到期气瓶,按协商价支付气瓶定检所需费用,真正承担起气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不履行送检义务而造成损失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要按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气瓶定检机构的定检行为,迫使其切实履行气瓶定检职责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2] GB / T 12135—201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