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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
作者:刘焱林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3期
摘要: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的处理结果非常混乱。对此,本文以案例导入,借以分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夫妻共同共有;强制执行 一、基本案情分析 原告:甲女。 被告:A公司。 第三人:乙男;B公司。
甲女于2003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2003年12月2日,甲女支付该房屋首付款108971元,剩余购房款39万元甲女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2010年11月18日,甲女取得此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甲女。
2010年4月29日,甲女与乙男登记结婚;2015年1月13日,甲女与乙男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7日,经某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125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该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执行裁定,以乙男对B公司出资不实为由依法追加乙男为被执行人。后案件被提级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甲女名下的此套房产,查封期间为2015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后甲女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被驳回。甲女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通过上述案情的简介可知,首先,关于乙男所负债务性质的问题,由于基层法院于2006年就将乙男追加为被执行人,故此部分的债务应界定为乙男的婚前个人债务。其次,关于甲女名下房屋的归属问题。对于此房屋的权属,由于该房屋系甲女婚前支付首付,剩余款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房屋的权属证书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暂且不考虑离婚协议对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部分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 二、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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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共有财產的执行问题,在实践中一般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种,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所以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来看,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应当首先按照物权法第99条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执行分割后的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实践中,涉及夫妻共有财产执行的案件众多,若按此程序处理,会导致债权人诉累和司法成本增加,因此,在执行中往往执行共有财产的一半,若配偶有异议的,则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权利救济。第二种,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共同共有财产。如果配偶有异议的,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权利救济。 (一)执行依据明确为个人债务
对于此种情形,笔者对实践中直接执行共同共有财产一般的做法持否定观点,原因在于直接执行一半,无论对债权人的利益还是共有人的利益都难以保护,同时,直接执行一半的做法于法无据。就上述案例来看,甲女于婚前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108971元,剩余购房款39万元由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不得不承认,剩余购房款39万元中,由于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确实有共同共有的部分。但是,仅仅是粗略的计算,也可得知,乙男对此房屋所占份额并不是一半。因此,实践中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之一半的做法值得商榷。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14条第3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可以得知,对共有财产的执行,应当首先通过析产诉讼进行分割,分割之后,再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析产诉讼的存在实属必要,首先,在共有关系存在的情形下,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人格结合的基础上,是不受某一共有人之债权人的侵犯的,这对于共有关系的稳定,有积极意义。其次,在共有关系丧失的情况下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能够有效避免恶意逃债的现象。对于本案而言,甲女与乙男与2015年1月13日离婚,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因此,不能排除甲女与乙男有恶意逃债的可能。因此,以诉讼方式对共有财产分割,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保护共有人的利益。但是,析产制度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只是泛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执行依据未明确为个人债务
对于此种情形在实践中的做法,笔者持肯定观点。原因在于:第一,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不同,审判程序注重公平,而执行程序则注重效率,以迅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为目的。在执行过程中对债务进行推定,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同时也应该给予配偶进行诉讼等充分的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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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付章.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与代为析产之诉的制度构建[J].政治与法律,2014(5). [2]李科.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强制执行的程序规范及权利救济[J].法治研究,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