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淖尔壕煤矿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淖尔壕煤矿地测站 二〇一七年一月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矿井地质防治水等相关工作,明确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等工作,结合淖尔壕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淖尔壕煤矿。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三条 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四条 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程》,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 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六条 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第七条 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十条 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十一条 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 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三条 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十四条 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五条 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十六条 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