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7:42: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燃气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燃气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必须持证上岗。

2 燃气设施停燃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燃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燃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3 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5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40ppm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在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天然气含量在小于0.04‰才能作业。

4 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5 进入燃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二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燃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燃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6 经一氧化碳含量或天然气含量分析后,允许进入燃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

7 带燃气作业或在燃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8 带燃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前应办理“煤气危险作业申请许可证”、制订相应对策,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9.1 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燃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9.2 距工作场点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9.3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 9.4 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9.5 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0 在燃气设备上动火,须遵守下列规定:

10.1 在运行中的燃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燃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10.2 在停产的燃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规定外,尚须做到下列各点: 10.2.1 用可燃气体测定仪和氧气检测仪测定合格,并经取空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

10.2.2 将燃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