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务人提供).doc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9:38: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担保标准十九

合同编号: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务人提供)

出 质 人: (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质 权 人: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 住 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电话:010-【】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第 号《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以下简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约定,乙方作为保证人为甲方向 提供担保,为确保《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乙方的权益,现甲方以其所有的股权(以下称质押财产)向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甲、乙双方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约定的乙方对甲方的所有债权。即依据《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所连续(或不连续)发生的乙方对甲方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支付的担保费、甲方应偿还的代偿款项以及甲方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四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 质押财产

2.1 名称:甲方持有的 公司(以下称股权来源公司) %的股权(出资金额

万元);

2.2 出资证明书编号: 2.3 甲方保证:

2.3.1 本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本质押财产如为甲方与他人共有,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2.3.2 本质押财产不存在瑕疵、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2.3.3 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2.3.4 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三条 质押财产价值

签订本合同时质押财产价值为 。 上述质押财产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据本合同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估价

的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押财产最终价值以乙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押财产的变现值为准。

第四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4.1 《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4.2 《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 4.3 《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合同(或担保函)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费、乙方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处置费等;

4.4 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 第五条 质押登记

5.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到质押登记机关,按照质押登记机关要求办理质押登记,并由甲方支付与登记相关的一切费用;

5.2 股权来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甲方须与乙方共同取得主管行政机关对股权质押的审批同意。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押财产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费用和质押财产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陈述及保证

7.1 质押期间,保证是该质押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财产转让、赠与、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财产价值的任何行为。

7.2 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应在价值减少之日起或乙方要求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3 及时告知质押财产存在共有、未结案的诉讼、仲裁、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权的任何情况。

7.4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评估、公证、保险、鉴定、以及其他费用。 7.5 因质押财产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