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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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作者:韩华丹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6期

摘 要:人权保护问题是国际法多年来的理论研究热点,在主权国家国际化趋势日渐增强的过程中,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具有了国际与国内两个维度。但基于各国关于主权与人权关系的意见不一,国际局势的多变,人权保护现状并不让人满意,本文主要以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为核心进行论证,对国际社会与国家在人权保障中的角色定位进行分析,明确国家和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义务和责任,以求建立相对统一完善的国际国内人权保障机制。 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 前言

人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国内法保护逐步发展为国际保护。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与主权国家在实现人权保障方面的责任不断增强,尊重与保护人权是国家应负的国际义务,同时各国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在和谐统一中实现人权保护。 一、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 (一)人权与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基于作为人而应该享有或应当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而人权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1]按照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一般分为以下三大类: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集体人权以及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二)国家主权的概念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本身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在国际社会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主体,人权国际保护离不开主权国家的支持。国家主权原则与国际人权原则是一个互相制约与平衡的关系。两者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际社会个人具体权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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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首先来看,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限制和削弱国家主权的理论纷纷出现和发展,使得国家主权的行使在一些方面会受制于国际人权保护,例如,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条约中所体现的有关保护人权的一般性国际义务;国家不得违反其缔结或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等。

此外对侵犯人权的追诉趋于国际化,也使国家的司法主权受到冲击。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国际法教授理查德·福尔克(Richard Falk)明确指出:“政府须在规定范围内行事,即便是政治、军事领袖,如果他们对人类犯下了罪行或是严重地侵犯了人权,也有可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基本思想代表了革命性的发展。这些新出现的国际标准及其实施毋庸置疑地向一些主权观念提出了挑战。”[2]

“国际人权法日益发展,国际人权保护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宽,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就愈加广泛”。[3]

2.国家主权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制约

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主权国家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由于个人首先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因此,个人人权就需要通过主权国家来实现。诚如亨金所说:“显然,国际人权被视为权利,便意味着每个人可以要求享有它们。但它们却是由各国政府宣布的,并取决于政府愿意接受和尊重它们。”[4]

另一方面,承担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义务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重要表现。首先来看人权国际保护的基本规范是由各个主权国家来共同协议决定的,此外侵犯人权问题也主要是通过主权国家的国内法途径解决。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保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这过程中必定会产生诸多矛盾,为此了解国际社会与主权国家在人权保障中的义务和职责,明确其不同分工和保护原则,成为解决二者矛盾构建完善的人权保障体制的关键。 二、主权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

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国家所承担的人权国际保护的义务是多方面、综合性的。联合国大会1999年3月8日第53届会议第144号决议《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中强调,“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必须共同地、分别地履行其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庄严义务”,同时也强调“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这里指出了国家对人权负有尊重义务和促进义务、保护义务。对此日本学者大沼教授认为,人权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避免和自我控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防止和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侵害;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为在整体上促进上述人权而应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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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职责

随着人权的日趋国际化,国际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也对人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制定并逐步建立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标准和国际人权保护机构,对于各国违反标准侵犯人权的行为,国际人权保护组织都应予以关注和履行职责,该国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国际人权保护。 四、人权双重保障体制的构建

二战后,联合国建立并不断加强其人权保护机制,国际社会更加重视人权的国际性保护,逐步形成了以《联合国宪章》为先导,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核心的一系列人权保护机制。[6]但该机制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由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存在软弱性和政治性,以及国际法本身的弱法性质,其实施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一些大国借口人权保护的幌子,公然干涉别国内政,导致弱国的人权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历年来大国政治的本质从未改变,而小国又容易被大国操控,因此我建议建立第三方机制,重点是增强第三方机制或组织的独立性,以增强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力,从而增强人权保护约定的效力。

此外由于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人权观存在差异,因此在制定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各国各民族意见,切不可突破主权独立平等、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在国际人权保护上,国家可以做一定程度的让步,但国家主权的底线不能突破。

针对国际人权保护存在的机制问题,需要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联合国人权保障组织体系来完善国际人权的保护机构,使得各个机构相互协调统一,工作程序兼容,发挥应有职能,使各国能更好更自觉地履行其保护人权的义务。各个国家要更好的协调和处理国际机制与国内机制的关系,真真切切的保障人权。 结语

人权保护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现存人权问题,需要各主权国家加强多边交流和人权对话,各组织共同发挥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职能,各主权国家要自觉履行人权国际保护的义务,各种人权保护机制相结合,共同促进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邵津,主编.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

[2]参见理查德·福尔克:《寻求主权与人权的调和》,see http://www.usembassy - china.org.cn/press/ release/2000/c/human-rights0823.html,2018年5月1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