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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7:18: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 (一)、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三)、套内使用面积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四)、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有共用墙和非共用墙两种。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

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五)、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 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 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 阳台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细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 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房屋外墙保温层作为外墙的一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15. 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雨篷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 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 机械车库不论其层高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作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 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1. 落地式突出窗,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干挂墙面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 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6.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8. 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9.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0.广场式室外楼梯。

11.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2.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3.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4.无顶盖的阳台,或者阳台的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底板,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 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五、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1. 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层高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