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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8:06: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责任保险的奇葩——实习责任险

据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全国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在企业实习,有将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学生实习事故的救济办法,这部分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2006年底,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推荐,教育部职成教司委托相关机构,就如何开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产品,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进行调研。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出《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推向了高潮。

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风险分散,损失补偿,由此派生出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保险在实践中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实习责任保险的推出就是最好的证明。它有效缓解了实习生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校、企、生三方纠纷而损害其利益的问题,可谓责任保险中的一朵奇葩。 实习责任保险的突出特点

1.“宽、低、高”的基本形态。即保险范围宽,投保金额低,出险理赔额度高。职业学校学生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不可或缺的一线技术性劳动者,面临着实习风险高但承受风险能力不足的现状。我国教育部和保险业对此高度重视,联手推出了实习责任保险。因此,在保单的设计过程中,承保范围基本涵盖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其中包括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疾病风险、信用风险、财产损失风险、其他人身伤害风险等主要风险;承保期间贯穿学生实习实训的全过程。并且,不同于以往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按照赔付情况进行取样精算,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数据确定费率的方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率采用按照实习学生的心理年龄、经验状况等,采用相对统一的保险费率,保费相对较低。

2.“保险+基金”的模式。此次实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在相关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植下,作为新型未完善的商业保险,须由风险管理基金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增加其抵抗风险的能力,使其经过两年的试行之后实现持续发展。

3.弥补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不足。2002年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般认为, 该办法确立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而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能否作为依据处理, 各地处理意见不一。

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问题, 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法规作了肯定性的规定, 如2004年《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补偿。有的地方法规作了否定性的规定, 如2006年的《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 条规定:“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而更多的地方性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在这样混乱的规定下,一旦意外事故发生,纠结于各种条例的不同规定中,将直接损害实习学生的利益,不利于实习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以,在本次实施的实习责任保险中对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因实习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因发

生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由谁承担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实习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基于受害学生发生实习伤害事故的事实,实习学生就可以得到有效、及时的补偿。这样,既符合民法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发展趋势,又填补了各法律规定中对“实习生”这一问题的漏洞。

4.风险管理课程的开发。《通知》中指出“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司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案例培训教程,对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教学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这是教育界与保险业联手进行的创新规定,在以往责任保险的推行中,无法系统全面地对投保人进行培训,以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了解不深,没能发挥责任保险的最大作用,并且道德风险时有发生。本次全面系统的在教育界内普及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使保险合同双方更密切的接洽、融合,其意义不仅在于实习责任保险这一种险种的普及,更是为以后学校、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合作共赢打好基础。 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实习责任保险是在2006年底到2007年9月调研的基础上开发的。其推行始于2008年。我国责任保险整体发展并不完善,而实习责任保险的调研时间相对较短,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上难免会有所不足。

1.谁来买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职业学校,保险标的是学生在实习实训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虽然最后的保险金直接赔付给学生,但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却是校方利益。如果按照《通知》中规定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来决定由谁来缴纳保费的问题,难免有失公平。

2.各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实习责任保险的突出特点决定了它的实施必然引起教育、企业、司法、保险等多方面的制度修改及制定,如何协调多方面的关系,使其共进退,提高工作效率成了当务之急。逐步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委员会”,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以达到步调一致,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0〕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中的作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最近组织了有关保险专家、相关法律专家、职教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代表,对

相关保险机构开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保险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现将经我司审定的保险方案印发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 目前选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方案是在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协调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开发的保险方案。本方案采取联合共保的方式,具有保障范围广、保险费率低、服务标准统一等特点。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当地投保、当地和异地均可赔付的制度,所使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方案填补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较好地保障了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学生的权益,符合三部委通知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机制 (一)救助基金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由英硕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课程开发 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司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案例培训教程,对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教学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 三、组织实施 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要认真做好宣传、检查、培训、引导等相关工作,协调好学校、经纪公司和保险机构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为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制度创造条件;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服务于各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职业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相关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承保及后续服务等工作, 争取在2010年春季开学前使此项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本保险方案将试行两年,并根据试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试行期间,请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和保险咨询的顾问。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一、被保险人 全国范围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保险标的 学生在实习实训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适用条款 主 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