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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常州市实施细则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表2.4.2.1 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米) 建筑类型 基准层高(HR) 住宅 3.6 低层住宅平均层高 3.6 办公、普通商业建筑 4.5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
SR=S×H/HR
S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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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4.3.4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2.4.3.5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2.4.3.5.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以下情形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指标:结构顶板高出室外规划地坪标高大于等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等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居住建筑单层地下室层高不应超过4.2米。
2.4.3.5.2 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坪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按结构顶板计,下同),且小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等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部分,结构顶板与室外地坪的竖向高差按其最大值计算。车库出入口除外。
2.4.3.5.3 设置下沉天井或以大开挖形式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居住建筑,当天井面积大于15平方米/户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大于8米/户时,天井地坪或开挖后形成的地坪标高视同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建筑面积按2.4.3.5.1的计算方法计入容积率指标。
2.4.3.6 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无围护结构的公共或公益活动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该建筑面积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架空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2.4.3.7 对容积率计算规则,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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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日照影响分析的具体要求见附录四及本市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相关规定。
3.2.8 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 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本市涉及表3.2.8.2相关内容的按表3.2.8.2B执行。
建筑间距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度。方案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0.3米预控。
表3.2.8.2B 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距(米) 间距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 ≥100 高层(米) ≥80,<100 ≥50,<80 <50 小高层 多层 低层 ≥100 30 30 25 20 15 13 13 高层(米) ≥80,<≥50, 100 20 20 20 15 13 13 <80 18 18 15 13 13 <50 15 15 13 13 小高层 多层 低层 13 9 9 8 6 6 注:1.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的应按表中要求执行。
2.低层、多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3.3.1 建筑物退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六。各类建筑退界距离的计算具体见表3.3.3.1。相邻两地块之间离界距离应统筹考虑,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3.3.3.7 对围墙的离界距离,规划条件中有规定的,按规划条件要求控制,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的,在旧区不小于0.5米,新区不小于1米。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
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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