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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财税处理分析
作者:李成斌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年第21期
[摘 要] 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促进楼盘尽快销售,加速资金回笼,减轻还贷压力,很多房地产企业都在销售广告中注明客户购房可赠送车位、精装修、电器、家具、汽车等。对此类经常发生的促销行为,现行税收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看法,导致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企业有税务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现象。房地产企业业务形式多,涉及行业和范围广,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其财税处理更加复杂,需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财税处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21. 002
[中图分类号] F275;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21- 0006- 02 0 引 言
2016年5月,营改增在房地产、金融保险、建筑、生活服务业全面铺开,上述四个行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支柱行业之一,其纳税数量在税收总额中占有极高的比重。此外,房地产企业作为连接建筑、金融保险等行业的中枢,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作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重要一环,其增值税财税处理比较复杂,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主要对房地产企业经常发生的买房赠装修、家电家具、车位等业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进行深入分析。 1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业务理论分析
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促进楼盘尽快销售,加速资金回笼,减轻还贷压力,很多房地产企业都在销售广告中注明客户购房可赠送车位、精装修、电器、家具、汽车等。对此类经常发生的促销行为,现行税收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看法,导致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企业有税务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现象,争论的焦点往往在于:对房企赠送客户的车库、车位、装修、家电、汽车等是属于视同销售还是属于混合销售,是否需要单独缴纳增值税。
2016年3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①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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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地产企业向顾客赠送车库、车位、精装修、家具、家电、汽车等财产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单独缴纳增值税,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存在三种观点:①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同时将车位、装修、家电、家具、汽车等赠给顾客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应将所赠送财产的公允价值与房产本身价款合并,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②上述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对房地产企业赠送的家电、家具、汽车的行为应单独按照市场价格和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赠送的装修按照市场价格和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③上述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房地产企业赠送上述财产的行为并非无偿,其价款已经含在房款中,无需再单独缴纳增值税。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在于: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只有当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才称为混合销售。而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的同时赠送家电、家具、车位等财产的行为不存在提供劳务,不属于混合销售;②销售家具、家电并非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而是为了促进房产销售而发生的顺带行为,不符合兼营行为的要求;③精装修本身就是房产的组成部分,装修款已经暗含在房款中,无需对其单独征收增值税。随着社会发展,各种家具家电也成为房屋本身不可获取的组成部分,可以视为装修的一部分,其价款也已经含在房款中提前由房地产企业收取,无需对其单独征收增值税(如果购入上述财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可以予以抵扣)。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地产企业不是在销售房产时赠送上述财产,而是单独通过组织产品推广会、业主答谢会等方式将上述财产赠送给不特定的顾客或业主,就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单独缴纳增值税并计入销售费用(如果购入上述财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可以予以抵扣)。 2 具体案例分析
2017年10月,某房地产企业销售一批精装修房产,合同约定:房产价款为9 000万元,赠送业主价值500万元的各种家电。该房产装修前的价值为7 500万元(均为含税价)。 企业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 000÷1.11×11%=891.89万元,确认的销售收入为9 000-891.89=8 108.11万元。对赠送的家电产品无需单独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购入家电 借:库存商品 500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85万元
销售房产 借:银行存款 9 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108.1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91.89万元 如果该企业为答谢购房业务,后举办有奖竞猜活动,向部分购房顾客发放奖品价值10万元,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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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家电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赠送家电 借:销售费用 11.7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3 针对上述问题的建议
(1)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赠送的精装修、家具、家电等产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存在不同规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对此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避免各地税务机关各自为政,全国不统一的现象。
(2)与精装修、家具、家电等与房产紧密联系的产品不同,汽车与房产联系不大,如果房企在销售合同中特别注明免费赠送业务汽车,应作为视同销售,对该赠送的汽车单独缴纳增值税。
例如:2017年12月,某房地产企业销售一批精装修房产,合同约定:房产价款为5 000万元,同时赠送业主价值800万元的汽车。
企业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 000÷1.11×11%=495.5万元,确认的销售收入为5 000-495.5=4 504.5万元。对赠送的汽车应单独缴纳增值税800÷1.17×17%=116.24万元。会计处理为:
购入汽车 借:库存商品 800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万元 贷:银行存款 936万元
销售房产 借:银行存款 5 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504.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5.5万元
赠送汽车 借:销售费用 936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卫珊,刘志耕.开发商赠送、抽奖等行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J]. 财务与会计,2017(3):39-40.
[2]徐梅,郑海东.“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行为之税务处理[J].财会月刊,2017(16):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