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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3:24: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设备

安装、维护、检修

作业指导书

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V1.0

1、范围

1.1 为提高XXXXXXXX设备安装、维护及检修的标准化,统一气XXXXXXXXX设备安装、维护及检修的方法及标准,保证设备安装、维护及检修过程的安全,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1.2 XXXXXXXX设备的安装、维护及检修可以参照此作业指导书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作业指导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指导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书。

GB3836.13-2013 爆炸性环境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GB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 GB3836.16-200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54-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3.1可使用状态

考虑防爆合格证的要求后,允许更换或修复所用零件而不会损害使用这类零件的电气性能和防爆性能的一种状态。 3.2修理

使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恢复到完全可以使用状态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活动。 3.3检修

把已经使用或贮存一段时间,但不一定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恢复到完全可使用的状态的活动。 3.4维护

维持安装的电气设备处于完全可以使用状态的常规活动。 3.5零件

一种不可分的元件。 3.6修复

是修理的一种,对已经损坏的待修零部件去除或增加材料,根据有关标准使零部件恢复到完全可以使用状态; 3.7改造

对电气设备结构、材料、形状或功能的改变。 3.8制造商

设备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供货商、进口商或代理商)。通常在设备的防爆合格证中(适当的位置)登记有它的名称。 3.9改动

对防爆合格证中规定的有替代结构的产品的改变。 3.10用户

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 3.11修理合格证

证明修理后的电气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证件。 3.12隔爆型“d”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其外壳能够承受住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的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或多种气体或蒸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

3.13本质安全电路

在标准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3.14正压型

保持内部保护气体的压力高于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压力,阻止外部周围气体进入电气设备外壳的一种防爆型式。保持正压的保护气体可以是或不是连续气流。 3.15增安型

该防爆型式是对在正常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电气设备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和火花的可能性。 3.16无火花型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

4、通用要求

各型防爆电气设备及复合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改造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须符合相应防爆型式检修的补充要求的规定。 4.1 概述 4.1.1 修理单位

应该了解与检修工作有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方面的要求。 4.1.2 制造厂

制造厂应采用必要的措施,提供设备使用方面必需的信息,例如: a)与用途有关的结构特点和进行过的试验; b)保证设备使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必要条件。 4.1.3用户

用户应了解修理单位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条件,特别是与修理工作直接有关的加工设备和人员素质方面的条件。如果用户自己承担设备修理工作,则应了解有关的法规和标准。 4.1.4 修理单位

修理单位必须具备进行修理的装备以及必要的检查和试验装置。

修理单位应该了解对卫生和安全有关的法规,特别是当其从事电气设备的再安装工作时。 4.2 制造厂细则 4.2.1 概述

在合格证之外,推荐提供适用检修工作的其他文件,例如适当的图样,规范等。 4.2.2检修资料

检修工作应具备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技术规范; b)使用性能和使用条件; c)拆卸和组装说明; d)限定条件; e)标志;

f)推荐的检修方法。 4.2.3 备件

检修资料应包括备件目录,在目录中应标出对设备符合有关标准或合格证有重大影响的备件。 4.3 用户细则 4.3.1 合格证和文件

建议把提供合格证和其他文件作为原购货合同的一部分。 4.3.2 记录

用户应该保存以往的检修或改造的记录,并且允许修理单位参阅。 4.3.3 已修理设备重新安装

已修理设备在重新试运行前,应该检查电缆或导管引入系统,以保证它们完好并且符合设备的防爆类型的要求。 4.4 修理单位细则 4.4.1 合格证和标准

修理人员应该注意了解与设备检修有关的防爆标准和合格证的要求。

4.4.2 培训

应对从事检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防爆电气设备的一般原理和防爆标志识别; b)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特征及性能; c)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d)了解防爆电气设备上允许更换的零部件; e)修理技术; f)检验技术。

这种培训工作应经常进行,至少每三年应进行一次。 4.4.3 检验

4.4.3.1 检验工作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进行,但改造的电气设备样机须送防爆检验单位检验。

4.4.3.2 检验经修理后的设备是否符合图纸和/或有关标准的规定。

4.4.3.3 修理后的设备除应进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及绝缘电阻的测量外,还应进行相应防爆型式检修补充要求中规定的试验。其绝缘试验的耐电压试验值可为标准耐压值的80%,但更换的绝缘件(含电机绕组)应为100%。 4.4.4文件 设备修理前,

修理人员可从制造厂或用户查询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包括以前进行的修理或改造的信息以及应该依据的有关防爆标准。

修理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下列文件: a)故障检查情况; b)检修工作的情况说明; c)更换、修复部件的目录; d)改造说明、电气原理图; e)所有检查和试验结果; f)修理合格证。 4.4.5 备件

4.4.5.1 推荐从制造厂获得新的零件,修理者应保证使用的备件与被修理的防爆电气设备相适应。

4.4.5.2 设备的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密封件只能用备件清单上规定的特殊零件更换。 4.4.6 设备修理后的标志

设备上应设置鉴别修理或大修以及修理单位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