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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

发文机关: 江苏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 2015.01.27 生效日期: 2015.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律协发(2015)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律协发〔2015〕2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2015年1月18日,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秘书处反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管理人业务制度

第三节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四节 管理人团队及工作机制 第五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六节 管理人报酬 第七节 管理人工作档案制度 第八节 管理人的责任

第二章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立管理人公章、印鉴及账户 第三节 接管债务人 第四节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五节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六节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七节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八节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九节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十节 接收及审查申报债权 第十一节 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十二节 提请裁定宣告破产或终结破产程序 第三章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三节 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四节 重整程序的终止

第五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第六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四章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和解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通过

第五章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第三节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六章 附则

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在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编入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编入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

接受管理人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