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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3]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1 【实施日期】2013.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1日

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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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现就各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和精简文件简报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报文程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其中,部门管理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单位在工作中有需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应由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需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一般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三)各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不得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代省人民政府起草或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稿,不得有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等相关内容,不得有对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工作提要求的表述。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各地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各地政府报文,所下发的文件也不得要求各地政府转发。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四)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地区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后再报或者联名呈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和未能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再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未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问题,除特 2 / 3

殊紧急事项外,不得报送省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有

专门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在规定时限未回复或未沟通商定回复时限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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