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审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6:01: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 实施方案

一、结算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6、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7、中价协(2002)第015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 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8、国家及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二、咨询服务宗旨

1) 有利于及时贯彻和执行国家对建设工程相关的审计、建筑、招投标等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建设单位利益和建设秩序。

2) 有利于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及有关管理制度,促进内部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并尽可能避免基建投资失误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有利于监督参与建设工程利益主体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办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4) 有利于加强对建设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监督,及时防弊纠错,避免超计划、超规模,促进和提高建设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三、咨询服务模式

把审计、造价、管理三个专业有机整合,协助业主对建设工程依法造价审计和提供管理咨询的管理审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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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算审计架构

招标代理合同设计承包合同 业 主 授权工程咨询单位 (跟踪审计项目组)

委托咨询合同 监理承包施监合工督同 施工承包合同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招标代 理单位 施 工 单 位 合同关系 工作关系 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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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竣工结算的审核程序和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科学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独立、诚信、公正、公开、求是”,维护建设和施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结算的审核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要求提 交送审资料报监理公司 监理公司初审并出具详细审核明细 监理公司初审后经业主交审计项目组审核 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流程

1) 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接收相关资料; 2) 委派项目负责人,配置业务专业人员; 3) 收集并审阅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4) 制定咨询实施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核准; 5) 召开咨询审核前的协商会议;

6) 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形成咨询初步意见; 7) 将咨询初步意见向有关各方征询并形成会议纪要; 8) 经公司三级审核后,形成咨询初步成果; 9) 召开咨询成果的定案会议,达成共识后会签;

10) 如被审单位有异议,必须在接到咨询初步成果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被认可;

11) 对被审单位的书面意见,项目负责人报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再审议,对合理意见应采纳,作适当的修订、调整,形成决定性意见; 12) 项目负责人起草成果文件,报技术负责人签批; 13) 完成资料交接整理立卷归档; 14) 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15) 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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