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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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

1999年7月1日宁波市规划局第1号通告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四章 建筑绿地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第十章 管线工程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中心城(旧)区 居住面积 规划新区 中心地段 一般地段 备 注 建筑容积 建筑容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 积 % % % 率 率 率 别墅用地 20-25 0.40-0.6 18-28 0.30-0.5 低层住宅用 30-40 0.8-1.0 25-35 0.60-1.0 地 居住 多层住宅用 28-32 1.6-1.8 26-30 1.5-1.7 24-30 1.4-1.6 地 用地 高层住宅用25-28 2.5-6.0 20-25 2.0-5.5 18-24 1.8-5.0 地 多层公共建 筑 多层综合45-55 2.5-4.0 40-50 2.4-3.2 35-50 2.2-3.0 楼 公共 设施 高层公共建 用地 筑 高层综合45-55 4.0-7.5 40-50 2.5-6.5 35-50 3.0-5.5 楼 低层厂房建1-3层一筑 45-55 0.8-1.6 40-50 0.6-1.5 般通用厂 用地 房 工业 用地 多层厂房建4层及4层 筑 40-50 1.2-3.0 35-50 1.5-2.5 以上一般用地 通用厂房 低层仓库建1-3层普筑 50-60 1.0-1.8 45-55 0.8-1.6 仓储 通仓库 用地 用地 40-50 1.5-3.0 35-50 2.0-3.0 4层及4层

多层仓库建以上普通筑 仓库 用地 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 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加开发区、居住小区 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管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 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表二>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2 1.5 1.2-2.5 1.8 2.5-3.5 2.2 3.5-4.5 2.6 4.5以上 3.0 第四章 建筑绿地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三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四的规定。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平方米/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上述指标在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表三> 绿 地 率 一 览 表 项目类别 代号 绿 地 率 工业、仓库 M1 应不小于3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5% 行政办公 C1 应不小于35% 金融、商业 C2 应不小于20% 文化娱乐、宾馆 C3 应不小于35% 体育 C4 应不小于35% 学校、科研 C5 应不小于35% 一类居住区 R1 应不小于40% 二类居住区 R 应不小于32%,旧城改造应不小于25% 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扩建、改建工程应不小于15%。 <表四>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公共绿地 最小规模 规划要求 名 称 (公顷) 居住区中心绿地 1.0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地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小区中心绿地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