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8 13:12: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初探
作者:沈玲琴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1期
摘要:无论采取何种业务运作模式,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均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风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流动性风险;二是客户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主体强制平仓的法律风险;四是在我国分类监管和资格准入的制度条件下,每一类券商都会面临的市场受挤压的风险,若处理不当,甚至可能由此导致一定的制度风险。对于前两类风险的控制和化解,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及其限制下,其主要任务在于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法律风险需要从法律和契约两个角度加以防范与控制,而对于市场挤压风险,则需要管理层相关政策的控制、引导与协调,在强化违规打击力度的基础上,扩大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范围,培育和引导市场的良性运行格局。
关键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从风险的来源渠道分类,券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四类:1.因券商资本金不足引起的流动性风险;2.因客户违约或无偿付能力所引起的客户信用风险;3.授信券商强制平仓所引起的法律风险;4.因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许可范围过小而导致的市场挤压和无序竞争的风险,如果业务资格仅仅授予创新类券商,实际上包括创新类券商在内的每一类券商都将面临着市场受挤压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一般为自有资金和证券,该部分资产是券商资产中流动性较高的品种,但是,一旦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往往会被客户长期占用,券商资产的流动性自然会随之降低,对于券商的流动性指标、资产负债指标等产生负面影响,使券商正常的业务运作面临更大的资金周转压力。 2.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是融资融券业务普遍存在和重点防范的风险之一。一旦客户到期不能偿还其融资款,或客户在未到期时,用于融资的品种出现连续跌停,难以及时平仓止损,券商融出的资金或证券便难以完全兑现和收回。单个客户的信用风险相对有限,如果多个客户连续或同时出现违约事由,那么,其风险可想而知。 3.授信券商的平仓法律风险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证券公司在行使平仓权时,往往有着三方面的顾虑,一是平仓之前的通知义务,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的法定义务,但是如何通知?事后如何才能确认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通知?这是现实中和诉讼中均比较头疼的问题;第二个顾虑是对于平仓品种、时机和价位的选择问题,如果客户在通知后未能及时补仓,是立即进行强制平仓,还是等待更好的价位或时机平仓?这关系到平仓的实际后果能否被客户或法律所确认。第三个顾虑是如果平仓之后仍有实际损失难以弥补,则如何追偿?这些都有可能引起一系列的法律争议或诉讼,存在平仓权行使不当或不被确认而导致一定损失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的风险 。 4.券商市场空间受挤压的风险和相应的制度风险
市场受挤压的风险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分类监管与资格准入的条件下,无论创新类、规范类还是其他券商,其市场份额都有可能受到挤压。如果仅仅将合规的业务资格赋予创新类券商,则市场受挤压最严重的往往是那些经营稳健的规范类券商。此外这样的制度安排会导致一定的制度失衡,也影响和挫伤了制度本身的执行力,这是其随之而来的制度风险。 二、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及其效用 1.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措施
对于券商的流动性风险,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控制。一是控制券商用于融资融券的总额度。二是放宽券商自身的融资渠道。通过增加券商流动资本的总量,如放宽券商发行次级债、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等,从而降低其整体流动性风险。 2.客户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客户的信用风险本质上源于客户的资产质量,或客户可用于质押和担保的资产质量,“有恒产者有恒信”。所以,除了对客户的资格进行限制性规定外,对客户质押资产的审核和动态监控也是防范客户风险的重要措施。 3.券商平仓权的保护与限制
券商平仓权的行使一般是基于迫不得已的形势,而且往往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但是,现实中却容易出现不利于券商的诉讼纠纷。主要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券商平仓前的通知行为难以举证或难以被采信;二是对于券商平仓行为的权利属性认识不一,如果认定券商必须及时平仓止损,且增加限制条件,那么,在时机的选择、价格的选择上券商往往很难有自主空间,由于平仓行为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可能会比不平仓的损失更大,则券商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对于券商的平仓权,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保护,以避免给券商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打击违规与引导合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在券商分类监管与业务资格准入制度的双重条件下,无论创新类券商、规范类券商还是其他券商,其市场份额都由可能受到来自其他主体的挤压。处理和控制该类风险的原则无外乎两点,一是尽量将总体风险降低;二是尽量将风险的承担责任公平化,促使市场各方的和谐与平衡。
三、相关政策建议
基于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分析,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将客户信用风险的防范置于首要位置。主要在三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通过立法强制设定投资者的进入资格,分别从肯定性条件与否定性条件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二是对抵押证券融资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强制性规定,当然,具体的比率或标准可以是一个大致的范围,而且可以因市场行情或证券品种的不同而有别;三是建立全国互通的客户信用体系,通过中央登记公司这一全国性的登记平台集中和公开客户的诚信污点记录,而且,券商在行使平仓权之前的通知义务,也可以通过信用交易系统发布,并可以作为其举证的依据。
2.尽量扩大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主体范围,允许已通过客户资金独立存管验收的规范类券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以达到活跃市场、提高效率的制度初衷。
综合而言,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的制度设计既要借鉴境外已有的经验教训,又要兼顾我国证券业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将市场准入制度与行业分类监管结合起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量扩大主体范围,提升行业整体业绩,促进全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