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2015大学生村官考试案例分析题之的法律问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7 12:18: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大学生村官:2015大学生村官考试案例分析题之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村官:2015北京大学生村官笔试成绩陆续出来,面试公告也相继出来,因此北京大学生村官网整理了一系列面试学习资料,供参加村官考试的考生阅读,今天的主题是2015年大学生村官考试案例分析题之的法律问题。更多大学生村官考试信息,请关注大学生村官网。

一、案例分析题简介

在江苏村官笔试中,案例分析题目是必考题型之一。案例分析题一般是给定相关材料,通过材料反映的问题,找出违反那些法律法规,并说明理由。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基本围绕农村的农村选举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务公开制度、土地管理、妇女权益、民事纠纷等问题。因为涉及到给定的材料分析案例,这就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阅读理解能力,能够准确判断材料中出现的矛盾,以及矛盾产生的原因。

解答案例分析题目,首先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是分析解答案例题的一个基础。其次是对从材料中寻找问题的症结,确定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最后要注意提问的方式。纵观几年案例分析题目的问法,发现其提问方式更加灵活,也更加开放。给考生发挥的空间更大。比如,2009年江苏村官考试案例分析题的提问方式是:材料中《村规民约》四项规定除违反《宪法》外,还分别违反哪些法律?而在2012年的提问却是:你对该村委会的行为有什么看法。比较两种问法,不难发现,09年的回答是相对要简介,而12年需要更多的论据去支撑观点。这种变化也与考试试卷的题型题量变化息息相关。

要想在案例分析题目解答过程中取得一个满意的成绩,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以2012年的案例分析真题为例,

二、真题分析 【真题1】

某村把山地包给曹某25年,但是曹某因为资金问题没对山地植树开发,而是出去打工。该村委会未经曹某同意,就把这块山地转包给了张某,张某就在山上种树了。曹某打工回来,听说此事,跑去把张某种的树拔掉,被张某知道后,张某拎着铁铲要去把曹某的腿打断。有人向村委会报告。【2012-江苏村官】

你对该村委会的行为有什么看法。 【真题分析】

这是一起由承包经营权变更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在最后发展成为违法刑法的案件。这也间接说明农村工作的复杂性。作为一名准备投身农村事业的大学生,需要了解农村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出现的问题,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能够解决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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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本题,需要从问法入手。切入点是对该村村委会的行为的看法。该村村委会的行为是什么呢?在材料中可以找到,即该村村委会未经曹某同意,就把这块山地转包给了张某,张某就在山上种树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而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所以村委会的做法明显不合理。而村委会有没有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土地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参考答案】

本题中村委会未经曹某同意,就把这块山地转包给了张某,村委会的这种做法不合理。这种做法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因此是否转包应由曹某来决定,村委会的行为违法。

【真题2】

案例一:A村5年前,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李某经营,2012年6月底到期。6月中旬,李某向村委会提出续包,村委会经研究决定将该合同延期5年。【2013-江苏村官】

指出上述案例中村委会做法的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李某经营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所以将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李某,应该由本村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不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三、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重要信息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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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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