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7:15: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 3.《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 4.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 旧译“十二铜表法”

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 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二、问答题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 (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

(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 (1)吠陀: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 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 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

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 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

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

一、名词解释 1.《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2.公法

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 3.习惯法

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4.人法

(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

(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 5.日耳曼法

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 6.教会法

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

二、问答题

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 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

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 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 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1)《圣经》 2)教皇教令集 3)宗教会议决议 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 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一、名词解释 1.圣训

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 2.伊斯兰法

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

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 4.衡平法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5.陪审制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