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六大系统各种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10:13: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目 录

1、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4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2、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4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3、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44、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45、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5、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46、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6、通风、瓦斯、监控档案管理制度 47、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7、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48、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49、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50、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10、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5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度 1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52、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 12、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4、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

15、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 16、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7、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18、安全检查制度 19、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0、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21、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22、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23、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24、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25、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26、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27、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28、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9、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30、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3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32、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33、供水施救值班轮流班制度

34、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35、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36、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37、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38、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39、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40、KJ69N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4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部门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 使用部门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部门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部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部门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部门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部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部门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部门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监科、施工部门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部门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部门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部门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部门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部门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部门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

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二、 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三、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