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9:34: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岸基加油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含对面)10公里内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1.8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也要文字说明。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定供油协议。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 申报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规划确认的,由新建加油站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高速公路规划有关部门的规划文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设区的市商务局行文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行文时必须附上第十九条第(三)项材料。

已取得自治区商务厅核准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者,可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参加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证书的竞买者竞买资格,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审查确定。

符合前两款要求,依法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报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加油站(点)迁、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4)一式4份,以及第十九条第(二)、(三)项所列材料。属于搬迁的应在第(二)项平面示意图中加标原站点地点,不同路段的应同时附原站址和新站址周边站点示意图。属原地扩建的,免交第(三)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设加油船申报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新设水上加油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5)一式4份。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符合规划的确认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申报人尚未动工建设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后,由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原申报人。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供下列书面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经自治区商务厅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

1.《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表6)。 2.《成品油批发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7)。 3.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4.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6.相应的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7.油库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8.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仓储企业申请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提供以下登记表一式3份,其他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并经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1.《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2.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自有油库(不低于10000立方米)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4.相应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水运码头平面示意图。 5.《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6.成品油经营设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

7.《成品油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7)。 8.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仓储经营布点规划确认文件。 (三)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和岸基加油点,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提供以下第1项材料一式3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并经设区市商务局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 3.《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开工许可证》。 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合法土地使用文书。 6.《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9)。 7.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