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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3/29 21:09: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公司100万元,若投资公司代位获偿,该300万元由投资公司与申泰公司按比例获偿。 问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信托投资公司诉请法院要求行使神丰公司对宏发公司债权的行为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法院应支持信托投资公司保全其债权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行使代位权所获的300万元作为神丰公司全部债务的总担保,信托投资公司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泰公司可以从中和投资公司按比例受偿。

神丰公司总资金380元,总债务400万元,380/400=0.95;信托投资公司得到:0.95*300=285万元;申泰公司得到:0.95*100=95万元。

案例:何荣卿与余少华合伙经营文具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两人欠外

债20万元。债主多次上门催讨,因何荣卿资金紧张,余少华还清了他与何荣卿的20万元欠款。此后,余少华多次向何荣卿催要其应分担的10万元债务。由于何荣卿连续几年做生意亏本,实在没有支付能力。何、余二人在合伙经营前,在本市繁华地带各购了一套住房,当时房价9万元,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何荣卿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他便有意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文惠,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文惠几年前与何荣卿离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收入颇丰。何荣卿和文惠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何荣卿告诉余少华,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文惠所有,已无财产偿还10万元债务。余少华于是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何荣卿的赠与行为。 问题:人民法院能支持余少华的诉讼请求吗?

本案中,余某在债务人何某没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实现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所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中余某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何某的赠与行为,何某赠给前妻文某住房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债权人余某可以向文某要求返还住房,并将所返还的住房并入到债务人何某的总财产中,这样何某的总财产就足以偿付其所欠余某的债务。

【案例】2005.3.14,原告某贸易公司和被告某新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贸易公司

供给新联公司日产电视机3000台,电视机单价2400元,总货款72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5.5.5,交货地点为贸易公司仓库;新联公司应付定金216万元,货到后验收,付款提货。合同签订后,新联公司于当年3.16开出支票,付给贸易公司定金50万元。由于定金未全部付清,贸易公司经办人只开了一张临时收据,写明当其余定金交清后,一并开出正式收据。尔后,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于2005.3.29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

其业务科长在来函上批示: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后主办人员将此批示内容告知新联公司。双方未再次就此进行协商。5.2,贸易公司电告新联公司“货将到”。但新联公司没有前往办理提货手续。5.5,贸易公司再次电告新联公司,3000台电视机已到货,要求其前来提货。而新联公司则称;本公司已经与贵公司同意电视机数量由原来3000台减至1000台,因此,只同意提1000台,其余由贸易公司自行处理。5.25,贸易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新联公司,可以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为此,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贸易公司与新联公司的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新联公司

因经费紧张,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业务科长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表明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视为未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未变更。”后来双方又协商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合同未变更,合同当事人就应按原合同履行,新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

由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一服装厂立即开始准备购买原料,并安排了相应的生产计划。6月,第一服装厂接到一项外贸服装订货,时间要求很紧。此项订货与原应向百货商场定付羽绒服的订货时间和原料等方面发生了冲突。第一服装厂接了外贸订货后,向百货商场提出解除和变更合同。但百货商场认为,羽绒服系季节性商品,解除或变更合同于自己不利,便予以拒绝。第一服装厂无奈,遂与外地一服装厂联系,由外地服装厂为百货商场赶制1000件与原订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的羽绒服,双方签订了合同。第一服装厂事后向百货商场讲明情况,但百货商场对外地服装厂情况不了解,拒绝承认。9月底,外地服装厂将加工好的1000件羽绒服送到百货商场,百货商场拒绝收货,并要求第一服装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第一服装厂认为外地服装厂加工的羽绒服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原订合同的要求,百货商场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属合同义务的转让争议。百货商场是债权人,第一服装厂为债务人,外

地服装厂为第三人。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供应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服装厂与外地服装厂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称之为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的合同义务转让属于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须具备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以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如果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第一服装厂将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的债务转让给外地服装厂,但债权人百货商场并不承认债务人第一服装厂的债务转让行为。因此,债务转让合同无效,百货商场拒收有理,法院应当支持,

第一服装厂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违约金,如商场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有损害,违约金不足的,还可请求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案例】2005.8,某县石宇有限责任公司与开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个转让经营权的合

同。合同约定,石宇公司把它的一个采石场交由开达公司经营;开达公司负责每年按低于市价的约定低价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50万吨,剩余的石料开达公司即可以自行销售。开达公司经营一年多后,于2006.10将采石场的经营权再将转让给玉龙公司,在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的合约中,约定由玉龙公司经营采石场,并负责每年向石宇公司按原约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玉龙公司同时有权自行销售剩余的石料。但这一合约并没有征得石宇公司的书面同意。此后,玉龙公司开始经营采石场,并开始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2007.11,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玉龙公司和开达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由权益和责任两个方面组成。对玉龙公

司而言,它享有对采石场的经营权,即除供应给石宇公司50万吨石料外可以自行销售剩余石料,同时,玉龙公司承担了相应负担,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 本案核心是开达公司把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实质是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构成条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同时存在。3)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须与承受人达成有效协议。4)合同承受须得到被承受的合同的相对人的同意。

本案中,开达公司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开达公司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开始并未得到原合同即被承受的合同相对人石宇公司书面同意,该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合同本应无效。但由于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石宇公司接受了合同承受人第三人玉龙公司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本案承受的合同因玉龙公司履行义务,石宇公司接受履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本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应当支持石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玉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石宇公司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2009年7月,某商贸公司与某电化公司签订了一份树脂买卖合同,约定:商贸公

司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电化公司生产的树脂粉100吨,由商贸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先付款,电化公司在收款后于2009年8月分两次将树脂粉运给商贸公司。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时间与数量。

合同签订当日,商贸公司即依约预付了全部货款。当年8月,第一次交货期届满,电化公司依约提供了50吨产品。

此后,树脂粉由于市场行情好价格上涨,电化公司不愿按原合同价格履行,想提价或将树脂粉另卖,于是以按原合同履行有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商贸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加价,将电化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请问:商贸公司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分析】1、电化公司应当履行交货义务而不履行,是恶意方,恶意方不能行使解除

合同的权利。

2、电化公司的行为是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1)继续履行,即要求电化公司依约交付剩余的货物;(2)赔偿损失,即要求电化公司赔偿逾期交货的银行利息损失。

案例:腾达房地产公司开发了某写字楼,预计2008年6月竣工,于2008年年初开始进行

预租售。顺发公司与腾达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顺发公司承租该写字楼六楼某写字间200平方米,日租金每平方米4元,自2008年7月1日起租,租期3年。合同签订后,顺发公司按照约定预付了一年的租金。

但2008年6月底,该写字楼未能如期完工。腾达承诺2008年底竣工,顺发同意租期顺延,不得已临时租用某商务大厦,日租金每平方米6元。

2008年底,该写字楼仍未竣工,顺发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腾达返还预付租金,赔偿经济损失。

请问:顺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1、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终止履行,即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恢复原状,即腾达返还预付房租及利息;(3)赔偿损失,腾达以每日每平方米2元计算赔偿顺发额外支付的高价房租。

案例:某罐头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某果品加工厂听说后, 即

到罐头厂联系购买事宜。双次协商后,签订了合同。规定,果品加工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生效后十天内果品工厂到罐头厂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2%的违法金。 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冷库正需要,且价格便宜,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设备已卖给了果品加工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格,见设备未运走,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愿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同,只是价格高了,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相让,均有合同为据。

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将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 [问题] 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答案与分析]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要及时、正确地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

履行当中应坚持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不得擅自用其他的标的来代替,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除非法律和同另有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的是不可理解的。在合同订立后,标的就己特定化、具体化。合同的履行即以此特定的标的为基础,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标的的,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改变标的均是违约行为。违约金是法律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给予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当事人违约时,无论是否造成损失, 均应支付,但不是说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就可不履行合同了。

违约金只是对于违约行违约反合同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和对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为而造成损失的补偿,不影响原来合同的效力。既然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然还要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违约方的行为已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守约方不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本案合同的标的——两台机器设备,只因被告罐头厂谋求更高的价格而不想履行原来的合同,转卖给了第三人,意图用支付违约金的办法代替履行合同的标的。因为违约金与转卖的利益相比要少,而第三人明知被告已与原告订了合同,却出高价诱使被告将机器设备转卖于他,被告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均应对此负责。故被告需归还第三人的设备款,第三人需归还机器设备。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予支持。被告擅自违约转卖合同的标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交付机器设备,原告支付贷款,又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决策树:某大型水利工程项目中的引水系统由电力部委托某技术进出口公司组织施工公

开招标,参加投标报价的某施工企业需制定投标报价策略。既可以投高标,也可以投低标,其中标概率与效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中标概率 效果 好 高标 0.3 中 差 好 低标 0.6 中 差 利润(万元) 300 100 -200 200 50 -300 效果概率 0.3 0.6 0.1 0.3 0.5 0.2 ? 若未中标,需损失投标费用5万元。请运用决策树方法为上述施工企业确定投标报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