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0:36: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
3)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可,而招标人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除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案例】某项大型工程,经当地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实行公开招标。有10家施工单位申
请投标。建设单位向10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招标文件及设计资料,并组织了现场踏勘。10家施工单位均在规定的时间递交了投标书。在开标前,招标单位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中,对A公司提出疑问,这个公司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和份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问题:1.上述招标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2.A公司的投标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符合招标程序。原因是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
施工单位才能参加投标,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应进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而不是在开标前进行资格补审。
2.A公司的投标书无效。原因是不能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而是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字
【案例】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
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 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 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 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 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 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
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 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 格
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 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案例】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0.12.28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
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0.9.8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18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10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18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21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28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10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12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18下午4时,但迟至10.21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10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12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