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7讲)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9 3:32: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7章

7-1 责任划分 一、案情

一批货物共100 箱,从广州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装船清洁提单。货到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 5箱欠交;2. 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散失50%; 3. 10箱包装完好,向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怎样划分责任?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按着承运人仅对货物外表负责的提单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对1、2 两种情况负责,对第3种情况不负责任。 7-2 拒发提单 一、案情

某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到船长处要求签发提单。船长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对装入袋内的货物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货物包装是旧袋子”、“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知”。托运人认为船长这种批注使该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无法凭此提单议付货款。要求删除上述批注。船长不肯,于是发生争议,。请问,应如何处理?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处理此案应掌握两个原则:第一、按着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货

物装运后,应托运人要求,应当签发提单。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往往因为某些原因拒绝签发提单,或签发后扣押提单,造成发货人无法议付货款,或错过信用证有效期,剥夺了发货人信用证下的议付货款权力。对此,承运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承运人应签发什么样的提单。根据提单相关法律,承运人必须如实签发提单,对在提单上添注虚假信息的,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欺骗,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托运的货物外表有不良状况的,承运人应如实批注在提单。 但这种批注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银行议付时是不会接受此种提单的,因此,托运人会十分关心提单的清洁问题。但是,也不是说承运人在提单上的任何批注都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诸如包装是旧的、货物数量是发货人提供的、对货物质量不负责任等,不视为不清洁提单。 所以,本案中承运人的批注属银行可接受的,发货人不必为此与承运人争吵。退一步讲,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进行如实批注,而不管托运人能否顺利议付,要保证顺利议付,就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发货。 7-3 倒签提单 一、案情

我某工地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时又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6月份货物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6月30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7月6日,议付行也没发现。7月10日,同船又装运了30

公吨货物,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开证行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第一、对第一笔货物,受益人倒签了提单,这点被测温证书所证实;而且,议付的单据单单不符,提单日与测温证书日期互相矛盾。第二、对第二笔货物来说,信用证已经失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

本案中应汲取的教训是:第一、不论对贸易合同还是对信用证来说,按期装运都是卖方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如遇无法按期装运,应证得买方同意,并要求修改信用证。第二、信用证狭义付必须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如果本案中的第一批货物的测温证书也能倒签至7月6日,已付货款也应没问题。第三、应充分注意分批装运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对每一批货物都应严格按着信用证规定提供单据,以保证对以后各批货物信用证的有效性。 7-4 可否分批装运 一、案情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6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10月30日前装运。我出口公司于10月10日和15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运30公吨于东方号货轮上运往新加坡。承运人出具了两份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议付时,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