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9 3:06: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其中: 一类区为东至东龙X坡根、南至X北坡(含侯塬社区)、西至X桥收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址界定)。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
新区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土地征收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市国土局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由征收机构根据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等;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交房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七条征收机构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报市国土局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组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并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地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八条公告期满后,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无意见的,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书面提出,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市国土局配合组织听证会。
第九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将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听证笔录报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十条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个别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住建、规划、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