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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10:58: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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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

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10]231号)精神,为积极探索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支出管理模式,不断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

坚持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四位一体”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以强化预算管理为目标,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意识,增强预算约束力。

(一)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办事。强化预算约束力,不得随意突破既定预算,更不得越权调整预算。

(二)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程序办事。强化预算意识,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或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三)按照“先有使用办法,后有资金安排”的要求办事。强化效率优先,区别轻重缓急,注重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预算追加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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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定效力,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控制好本单位全年各项经费开支,不得随意调整。凡涉及财政支出政策性调整,包括支持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保障,以及分配制度改革等,都应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办理预算追加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一是经编制、人社部门批准的增人和增资经费;二是预算执行中国家、省和市出台的增支政策当年必须兑现的支出;三是市委、市政府批准承办的重大活动经费;四是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确需增加的临时性支出等。具体项目的追加程序及方法如下:

(一)人员经费。切实控制机构增设、升格和人员增加,对确需增设机构和增加财政供养人员的,由市编办与财政部门会商,实行编制总量控制的办法。对财政供养单位需增加编制或人员的原则上通过调剂解决,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

1、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工资调整等刚性支出政策,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统一测算,提出经费安排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2、因人员变动需追加经费,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在年度第三季度按当年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统一测算,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3、零星增资调资经费,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预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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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经费中调剂解决。

(二)津贴、补贴经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津贴、补贴发放审批制度,控制发放范围和标准。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变相提高标准。对于当年国家和省市出台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政策,需追加经费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办公设备经费。部门单位由于工作原因需追加办公设备经费的,应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合理配备使用的原则,提出初审意见,每年分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四)办公用房维修经费。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后,财政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每年分两次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3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会议经费。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和经费审核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坚决制止召开无实际效果的研讨会和联谊会。

1、一、二类会议经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等综合性会议,以及全市性表彰会议)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按规定追加预算。

2、其他会议经费(含以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会议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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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业务工作会议经费),财政部门不追加安排经费,特殊情况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3、中央和省在扬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在承办前应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经同意后,会议经费需地方财政补贴的,报市领导批准后方能追加预算。

(六)出国(境)经费。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压缩出国(境)团组规模,控制出国(境)人数,建立因公出国(境)任务和经费审批部门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财政先行审核制度。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必须、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重点团队出国(境)的需要。

列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团组和成员,在申报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时,应先向财政部门报送《出国(境)经费预审表》,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提交市因公出国(境)会审会办会议审核确认。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对现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出国(境)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开支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市政府同意的额度内按实办理。

(七)交通工具经费。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必须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和定额,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专项经费,实行包干使用。

1、各部门单位在公务用车编制以内购置和更新车辆,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更新车辆应提供车辆车管所鉴定表、物资回收公司原件)报市政府转财政部门汇总。

2、申请购置公务用车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会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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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专题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用财政资金安排购置公务用车的,要按指定车型且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购置。执法用车购置一般不得超过公务用车标准,特种车辆除外。

4、凡批准购置和更新车辆的部门单位,旧车未到报废年限的,在办理新车购置手续时,必须将旧车上交财政部门,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平衡后办理调拨。

(八)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规范公务接待经费审批。

政府重要接待经费仍实行归口管理原则,统一由市接待办等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计划安排,编入部门预算。各部门单位不单独安排接待经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接待经费审批管理,将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九)节庆活动经费。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节庆会展招商活动总体安排,承办活动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利用市场资源,压缩一切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编制详实的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

对由部门单位组织参加市域外的或未经市政府批准而接办、承办的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原则上由部门单位自行承担相关经费。

(十)各类临时性项目经费。市政府《关于推进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要严格控制各类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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