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案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9:43: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旅游纠纷案例

【篇一:旅游纠纷案例】

旅游纠纷经典案例篇1: 小李国庆长假期间报了某国内旅行社组织的 泰国七日游精品团 到泰国旅游,该旅行社安排乘坐的泰国航空公司飞机因为晚点到达,结果第一天行程安排中的夜间观看人妖表演未能如期成行。小李单独去观看人妖表演后,地接社认为他是自费观看,不予报销。

在准备乘机返航回国时,当全团按时到达机场后,由于航空公司航班调整,全团预定的航班已经提前飞走,全团只得全部改签第二天的飞机回国,当日晚上,地接社安排全团人员在机场附近住宿,并要求全团人员自行承担该住宿费,但未获同意,该地接社最终承担了该笔住宿费。

回国后,小李因延误一天上班耽误了公司的重要会议,被公司按照公司规章扣罚了200元,小李找到该旅行社交涉未果。于是,小李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人妖表演的费用、延误航班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该旅行社反诉要求小李承担回国前在机场附近住宿的费用500元。

旅游纠纷经典案例篇2: 袁小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由当地导游带到商场,刷卡消费93000元购买了一块玉佩。第二天,袁小姐向商场提出因价格太高,要求退货的请求,但被商场拒绝。回来后,袁小姐向技术鉴定部门申请对玉器进行鉴定,经鉴定玉佩属a货,并非假冒伪劣商品,但93000元的价格是虚高了。袁小姐坚持因玉佩价格过高而向旅游质监部门和组团社提出要求,请求支持其退货,并跟进组团社的退货处理。

经协调,由组团社先行赔偿袁小姐购物款91100元(除1900元的刷卡费2%和汇款费),组团社再向云南地接社和商场索赔。经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质监部门与云南旅游执法部门协调,将袁小姐购买的玉器退还给商场,商场将购买玉器款额如数退还给了组团社。

旅游纠纷经典案例篇3: 某国内旅行社组团到某著名景点旅游,旅游广告称组团标准有豪华a等、豪华b等、普通游等团队。旅游者尹女士选择了豪华b等旅游团,并交纳了旅游团款。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团全程由豪华空调中巴接送,住二星级饭店。但实际旅游时,一个晚上住的饭店没有星级,另一个晚上住的客房没有窗户,在景点旅游期间,尹女士乘坐的车辆均为当地景点提供的普通中巴车。

旅行社操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规和违约行为。首先,广告用语必须规范、明确,但该广告却使用含糊不清、使人误解的用语;其次,住宿的饭店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从体现豪华游;再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交通同样名不副实, 全程豪华中巴 的理解应当是,在旅游行程中,只要是旅游者参加的旅游活动,旅行社就必须安排豪华中巴,而不是乘坐景点中巴。经过协商,旅行社向尹女士补偿300元。运用 豪华游 等词藻的旅游广告,至少会给旅行社带来两个不利后果:第一、没有相关部门对 豪华 出具权威论证,意味着假如旅游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行社无法举证,存在败诉的风险。第二、提高了旅游者的期望值,无形中降低了旅游者的满意度。旅行社如此做广告实在是得不偿失。 看过 旅游纠纷经典案例 的人还看了:

【篇二:旅游纠纷案例】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15日,焦建军与国旅签订《省出境旅游合同》,参加中山国旅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11日游活动,交纳4560元的团费。中山国旅未征得焦建军同意,转团给第三人康辉旅行社。2008年12月26日晚,焦建军乘坐的旅游车发生,造成脾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胸腔积血、腰椎压缩性骨折等。焦建军入住江苏省中医院治疗17天,后又入院行摘除肩部钢板手术,住院30天。经鉴定,焦建军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9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焦建军起诉至法院,请求中山国旅与康辉旅行社连带赔偿意外保险金、泰国理赔款、医疗费等合计522437.16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焦建军与中山国旅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中山国旅未经焦建军同意将旅游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康辉旅行社,该转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焦建军在旅游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请求中山国旅与康辉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焦建军所称的泰国理赔款,不在案件处理范围,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中山国旅、康辉旅行社连带赔偿焦建

军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7060.96元;焦建军。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焦建军与中山国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中山国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中山国旅作为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康辉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亦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篇三:旅游纠纷案例】

最高法公布: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圣诞节、元旦、春节……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想必你已经做好身未动心已远的出行计划了吧,节假日出行中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本期从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出发,围绕有关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搜集整理相关具有代表性的案

例予以呈送,为读者妥善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相关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典型案例】

因旅行社安排上存在瑕疵,导致因航班晚点致使游客自己另行购买机票造成损失,旅行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行社和游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了旅游合同,合同中对交通标准、旅游费用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包括游客已经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