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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宝劳仲观澜庭(案)终字[2009]558-1号
申 请 人:江早红等261人。
员工代表一:江早红,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江口办事处同义村江店组37号,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08165229。
员工代表二:袁佩佩,女,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兰溪镇戴家洲村七组,身份证号码:421125198509278223.
员工代表三:冯玲,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璧山县大兴镇长隆村2组,身份证号码:500227198712161829。
员工代表四:夏四花,女,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夫子河镇西垸村西程垸59号,身份证号码:422124196605183967。
员工代表五:顾继景,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邳州市占城镇李元村38号,身份证号码:32032519690508783X。
委托代理人:赵淑贤,观澜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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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新田腾龙工业区第一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颜聪裕。
申请人江早红等261人诉被申请人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五名员工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赵淑贤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259位申请人2009年3月至4月份工资(包含陈南娥等3名申请人的产假期间工资)共计754508元。(详见权益登记表)
2、被申请人支付其中137位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75038元。(详见权益登记表)
本委查明:邵利林等20名申请人在本委开庭审理时向本委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人于和敏对其2009年3、4月份工资的仲裁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委准予撤诉。申请人尹芳的2009年3、4月份工资变更为3880元。除邵利林等20名申请人以外的其他239名申请人均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分别于1996年至2009年不等时间入职被申请人处,并向本委提交了《工作证》及《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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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劳动合同约定了申请人的标准工资,其中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包含奖金、福利、加班工资及其他不低于双方约定的具体数额。
2009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主要经营者颜聪裕弃厂逃匿、下落不明、停止生产,后被申请人被相关部门查封,239名申请人等全体员工无法继续工作,提前解散。至2009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尚未支付238名申请人2009年3月、4月的工资。137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停产停业、提前解散,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应得的工资。
另查明:3名申请人主张的工资中包含产假工资,其中陈南娥产假时间为2008年12月及2009年1、2月份,工资为6700元;陈秀群产假时间为2008年11、12月及2009年1月份,工资为5400元;胡维丽产假时间为2007年10、11、12月份,工资为5200元。3名申请人对其上述主张的产假事实及工资支付情况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申请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按照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239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依法属于本委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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