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5:04: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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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例解析
一、案例介绍
甲企业属于境内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企业财务健全,配有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拥有自主研发能力,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000万,营业成本8000万,管理费用4800万。2016年度主要涉及以下4个研发项目:
(一)自主研发
甲企业自2016年1月份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项目(编号RD0001),2016年9月份该项目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投入使用,未取得专利,研发支出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2016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200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0万元。其中,2016年1月,甲企业收到市科技部门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符合且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阶段的研发人员工资发放。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10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万元,其中房屋折旧50万元,设备会计折旧50万元,该设备原值500万元,会计上按10年折旧,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缩短年限为5年,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100万元。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25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60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20万元、评审费20万元。 (二)委托研发
甲企业于2015年与境内有关联关系的乙企业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协议(编号RD0002),协议约定,委托研发费用总额为420万元,该费用包含受托方研发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测试化验费及相关税金等,委托方无需就该次委托研发事项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研究阶段已完成,正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加计研发投入余额为60万元;2016年度9月份研发成功,取得专利证书,当年发生研发投入360万元,该项目经甲企业验收合格,10月份投入使用,按10年进行摊销。受托方提供的2016年研发具体明细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五险一金”18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9万元。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72万元、燃料18万元、动力费用18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5万元,全部为设备折旧金额。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36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45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研发成果评审、验收费用9万元。 假设以上研发费用支出项目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合作研发
甲企业与丙企业2016年3月,在研发项目(RD0003)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同约定,RD0003项目属于双方共同筹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合作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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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甲企业负责该项目的研究阶段相关的工作(费用化支出),丙企业负责开发阶段。截至到2016年末,该项目尚未完成,甲企业具体经济业务介绍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10万元。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150万元、燃料30万元、动力费用3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0万元。其中,有30万元的材料费用直接形成产品组成部分对外销售。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5万元,全部为设备折旧金额。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36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45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差旅费20万元。 (四)集中研发
2015年,甲企业在A集团公司对研发项目(RD0004)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集中)合同》等文件内容,对该项目的部分环节开展研究开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开发阶段,尚未完成,2015年度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加计研发投入余额为100万元;2016年度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加计研发投入余额为600万元。2016年该项目具体研发明细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150万元,“五险一金”3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0万元。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120万元、燃料12万元、动力费用18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60万元,全部为设备折旧金额。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60万元。 5、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0万元。 6、企业发生市场调查研究费用60万元。
假定除企业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纳税因素,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以上所有费用在研发期间各月平均支出。
二、解析—涉税处理
(一)自主研发项目--RD0001 1、纳税调整情况分析
2016年甲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50万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会计上已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所得税申报时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②甲企业将不征税收入50万元用于科技项目研发,按照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企业全部用于费用化支出,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2、研发费用分析
(1)人员人工费用:税法规定,费用化支出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对于的研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也不得加计扣除。因此《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人员工资薪金=200-50=150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0万元,人员人工费用小计195万元。
(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10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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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均符合税法规定,据实填报,直接投入费用小计120万元。
(3)折旧费用:税法规定用于研发费用的房屋建筑物折旧费不符合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为会计折旧金额50万元,但税会折旧差异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2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产品设计费6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
(6)其它相关费用:按照文件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验收费用等,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限额公式=前5项允许加计扣除费用之和*10%/(1-10%),该案例中限额=(195+120+50+25+60)*10%/(1-10%)=50万元。所以其它相关费用扣除限额为50万元。
以上费用化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195+120+50+25+60+50)*50%=250万元。
(二)委托研发项目—RD0002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本案例中甲企业委托关联企业进行研发,应该要求受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按照受托方提供的可计入研发费用总额的80%加计扣除。该项目的各项支出明细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他相关费用未超过限额扣除标准,因此2016年度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360万元,该项目累计支出=60+360=420万元,允许资本化金额=420*80%=336万元,2016年度摊销金额=336/10/4=8.4万元,资本化加计扣除摊销额=8.4*50%=4.2万元。
(三)合作研发项目—RD0003
(1)人员人工费用:人员工资薪金9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10万元,均符合研发归集范畴,人员人工费用小计120万元。
(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材料费用中30万元的材料费用直接形成产品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应从总投入中剔除,不得加计扣除,符合加计扣除的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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