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10:37: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要求:请各校园长于8月31日-9月2日期间组织学校教职工认真学习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于9月3日将学习情况以书面(电子文档)形式上报陆齐周,中心学校于9月4日上报教育局营养办。)

新的一学期开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深远,工作情况复杂,工作任务繁重。为进一步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就从食品安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堂食品生产规范操作等内容共同学习。

第一部份 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概念

二、国际国内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 三、云南学校食品安全现状 四、食物中毒及其预防 五、食品安全关键措施

一、食品安全概念

法律定义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食品产业已经在国家众多产业中占支柱地位。在食品的三要素中(安全、营养、食欲),安全始终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简单点说就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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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应对策,1983年7月1日起试行《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了12年试行经验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根据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出发,在食品及食品原料管理、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管理、食品卫生监督处罚管理等方面制订了90余个配套规章;2004年阜阳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9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不断加强;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日益建立和完善;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2011年11月,中央编办再次发文,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职责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机构编制进行调整。文件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文件规定:将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三项职责划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同意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增设政策法规司、宣传与科技司,分别承担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拟订、宣传教育和科技推动等工作。同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从国家层面上,理顺了体制,建立了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0章104条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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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本法: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法》—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食品生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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