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 - 宁波市第六医院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8:18: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

(新修订,2015年1月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待发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与聘任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完善机制,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管理职能,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实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制度和任期聘任制度。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品行、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五条 在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正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新引进人员需已通过学校优秀博士首聘期考核),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真正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第六条 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硕士生导师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七条 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能承担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任务,协助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新增硕士点3年内除外)。

第八条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稳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近2年内有主持的部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二)当年度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国家级C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列前3名)或部省级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列前2名);

(三)当年度有主持的文件核定经费在1000元以上的厅市级科研项目;

(四)当年度有主持的其他各类科研项目或人才工程项目(文件或合同核定经费要求:自然科学类2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0.5万元以上)。 上述各类项目中,延期项目均除外。

第九条 在本学科领域内已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3年科研成果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B类以上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或在C类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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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主持人获得厅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作为主要获奖者(列前3名)获得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发明者(列前3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第一作者出版专著1部以上;

第十条 对于近2年内归国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的硕士生导师资格评定条件规定如下:

(一)符合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要求;

(二)进校前连续三年以上在国外(境外)学习或工作;

(三)近三年内在B类以上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至少3篇(不含会议论文)。

第十一条 第八至九条中有一项未达到而另一项取得突出成绩者,经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可申请参加招生资格评定。

第十二条 对于已具备相同学科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以及下列在近三年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实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免审:

(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宁波大学研究生“卓创”学位论文者; (二)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二次及以上者。 第十三条 在学校聘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岗人员。

第十四条 对于曾在我校工作,后因岗位变动调离本校,但仍参与我校相关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工作,并在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取得较好业绩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确因学科发展需要,经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也可申请我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与聘任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布置。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首次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的遴选和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人员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由研究生院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首次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人员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附近3年来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人员不再填表,但需提交本人新增科研成果及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学院(学科)推荐。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根据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的基本条件,对原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及新增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评,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研究生院。

对具备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免审条件的人员,由学院根据硕士生培养需要进行直接推荐。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组织对各学院所有推荐人员进行科研情况的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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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校审议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审议结果将进行公示,并报分管校长审定批准,发文公布。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可直接认定担任硕士生导师的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聘任。经审定批准的具有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人员,将列入本年度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后的师生双向互选名单,经师生双向互选、学位点确认、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复核后,由学校聘任,聘期自当年所招硕士生新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起至毕业(或获得学位)止。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并承担硕士生指导工作的硕士生导师,将纳入以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导师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聘任期满,应参加聘期考核。考核优秀者,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免审;考核合格者,应重新申请,参与新一轮的硕士生导师选聘;考核不合格者或指导的硕士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将暂停受理申请1年。

第二十三条 对连续3年具备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但未招收到硕士生的,将暂停受理其申请1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及有关说明必须真实,申请人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的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仲裁。

第二十六条 从校外调入我校前已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由原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或学校人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一般不能更换,但出现硕士生导师调动工作、出国1年以上(1年以内者须指定主要协助指导人员代理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因健康或办理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等情况时,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确定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更换导师人选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协助硕士生导师共同培养硕士研究生者,应在规定时间预先在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宁大政〔2013〕14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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