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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粤环发[2010]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06.25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转
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2010年6月25日 粤环发〔201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 1 / 5
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2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2 / 5
3、废气排放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评价标准为上述12项指标全部合格,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但程度不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含1倍),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少于1倍(含1倍),或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 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保“三同时”制度; 5、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