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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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文件

轻工大行发?2014?52号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学校2014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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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武汉轻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制定并督促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轻工大学及下属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和计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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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 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记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3. 房屋一般性装修费用。

第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增值税以及安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内,其他则不记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1.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账手续,以保证账账、账卡及账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并原则上应按财务预算计划进行。

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时,在考虑需求的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需求等条件。

固定资产增添计划由使用单位或规划部门提出,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方案论证、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重大计划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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