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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

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消[2007]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消防局 【发布日期】2007.02.02 【实施日期】2007.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

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消〔2007〕23号)

防火监督部、各公安消防支队,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社会群众,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批范围

(一)下列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批,其它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 / 2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不含配套的地下车库面积);

3、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

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7、除住宅项目外,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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