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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
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6]1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18 【实施日期】200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6]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的管理
移民安置规划是指导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涉及移民生产和生活安置的新 1 / 2
建水利水电工程,都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以资金盘子来决定安置方案,并注意贯
彻“以土为本,以农为本”的安置原则,高度重视移民的生产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问题,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好移民长久生计。安置地的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有条件的可尽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移民安置规划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原则上要各提出两套以上移民生产或生活安置方案供分析比较,并经移民管理机构严格依法审查。对达到要求的移民安置规划,由组织审查的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审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尚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设区市报请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县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和技改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依法严格审查,报设区市和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县报请设区市或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在具体实施中确需对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移民安置点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库区专项复建项目等进行必要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请原批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要突出抓好移民安置规划编制阶段的听证工作,从源头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移民安置规划审查前,负责审查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到主要淹没区召开移民代表座谈会,宣传解释党和国家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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