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7 3:5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非居民常见劳务适用税率参考表

劳务分类 征收增值税 项目类型 适用税率 6% 6% 6% 6% 6% 6% 6% 6% 6% 6% 6% 6% 征收率 / / / / / / / / / / / / 征收营业税 / / / / / / / / / / / / 适用增值税税收优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备注 仓储租赁 调试 检测 认证 设计 研发 质检 信息系统服务 技术服务 咨询 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 境外仓储不征 需优惠备案 需优惠备案 增值税应税服务 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6% / / 免征增值税 需优惠备案 船检服务 6% / / 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 需优惠备案 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以及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交通运输 11% / / 需优惠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