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指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4 14:00: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以及进项操作指引

一、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进项税额调整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调整。

出口企业当发生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在发生次月如实申报纳税,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如需进行进项税额调整的,应按规定调整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的申报时,在《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中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栏加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

(一)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第一点所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FOB)。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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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核定。

(二)出口货物征税申报要求

1、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贸易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4栏 “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

2、一般纳税人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在“电子申报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11栏简易征收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对上门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反映;对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旧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应税货物或劳务”反映。

4、上述出口货物如已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或“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的销售额,在出口征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栏次中不作冲减调整,因此引起与财务报表的差异应书面说明。

5、生产企业自产的应征税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消费税申报。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统一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消费品涉及多个消费税税目的,按不同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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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目在申报表中填列“应税销售额(数量)”,具体表格及填写说明可登陆广州市国税网站(http://www.12366.gov.cn) “办税指南—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流转税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项下下载。

(三)进项税额调整的操作

1、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发生出口应征税的情况,必须在应征申报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外贸企业采取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提交相关退税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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