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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08]9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17 【实施日期】2008.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

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9号)

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市规划局关于《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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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

村民住房困难户建房规划审批意见(试行)

(安顺市规划局)

为解决安顺市城市规划建城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困难户问题,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构建和谐新安顺,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安顺市农民新村布点规划》、《安顺市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安顺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西南抵幺铺镇政府所在地,东达两所屯,北接火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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