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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

作者:曹文龙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9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也在不断加强。与此相应,社会上萌生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的疑问。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以当代中国大陆法域为时空背景,选取大陆法系代表德国为被比较的国家,通过法律之比较,得出并未过度、尚待改进的研究结论。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保护过度;法律之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9-000-01 一、劳动法、劳动者与过度的概念

劳动法,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是指与雇佣劳动有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包括宪法性条文、制定法、条例和行政法规等,主要涉及报酬、休假、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工会组织、集体谈判、罢工争议等内容。①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劳动者,是指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有时专指参加体力劳动的人;过度,是指超过适当的限度。②

二、如何从比较法的角度切入是否过度的问题

那么,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了呢?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得界定前文提到的“劳动法”与“劳动者”所处的时空范围。按理来说,他们可以属于多种时间范围,比如古代、近代与现代;也可以属于不同空间范围,比如国家、法系与法域。篇幅有限,本文暂且将他们局限在当代中国大陆法域之内。其次,没有系统的方法论指导,称不上社会科学研究。结合限定的题目,本文审慎地选择了“比较法”这种科研方法,从横向的中外法律之比较对问题进行深入考察。

王泽鉴先生在《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一文中这样阐述:“所谓比较法,就是法律之比较研究,是研究法律认识法律之一种方法”。③并且,“关于比较之方法,在某种程度,须依赖研究者个人之学术与经验,但无论如何,必须把握功能性原则”。④比较研究什么呢?因为本文旨在解决“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这一特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属于以个别法律规定或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个别研究。⑤

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实事求是地说,这是一个可能证伪的问题。既然可能证伪,那么本文自然没有必要直面由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与穆斯林法系的劳动法所组成的繁杂法律制度,而可以选择国外颇具代表性的劳动法与中国大陆的相应制度进行对比,以期反证之。那么,这个被比较的国家或者地区应该选择哪个更为合适呢?德国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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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更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不解的渊源。因此,本文将德国作为被比较的国家。

三、当代中国大陆与德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之比较

在德国,劳动法被认为是调整雇佣关系和劳资双方集体关系的主要规则⑥,通过最低保障法为个别雇员提供详细法律保护是其重要特征⑦。

从总体来看,在劳动法领域,德国法院的判决不仅详细阐释法律的一般性条款,而且填补立法的漏洞。⑧我国不但没有专门的劳动法院体系(德国的劳动法院系统有地方劳动法院、州劳动法院与联邦劳动法院三级,法官群体由官员任命的职业法官与劳动组织提名的名誉法官组成⑨),法官也没有对应的“造法”职能。在禁止性别歧视方面,德国国内法与欧洲共同体各指令协调一致。⑩我国劳动法囿于“转化适用”,长期滞后于国际实践。

从个别雇佣关系来看,德国的体力劳动者与白领工人越来越多地适用统一的集体协议与合并的法定退休金制度,以与平等待遇原则相符合。⑾并且,平等待遇原则广泛适用于处理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全职工作和兼职工作、可比雇员和临时雇员、无犯罪前科者和有犯罪前科者、未婚恋者与怀孕女性,以及男性劳动者和女性劳动者的关系上。值得注意的是,禁止性取向的歧视也适用于其现存的雇佣关系。同时,平等待遇原则在就业、工作、休假、薪酬、福利与解雇等各个方面得以具体彰显。⑿相较而言,我国劳动法中平等待遇原则的适用缺乏可操作性。

德国还有非常人性化的特殊假期——父母假。其既适用于母亲,也适用于父亲,并且公共健康保险还会对最长时间持续两年的支付育儿补助(为了进一步减轻父母因休假不能获得报酬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大联盟又决定用父母金补助取代育儿补助)。⒀另外,临时休假时的薪酬方面有对“没有劳动就没有报酬”原则的四个例外:1.带薪年假与法定带薪特殊假期;2.雇员付出劳动,但是雇主不接受;3.个人原因短期离开岗位;4.带薪病假。⒁我国劳动法在这方面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有待加强。 四、结语

从法律的角度,适当的限度是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之价值涵摄范围,即劳动法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保护的内涵与外延。虽然本文认为只着眼于横向比对而没有纵向审视(即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⒂)的所谓比较是很片面的,但是通过与德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之比较,已经足以发现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现有保护连前述价值涵摄范围都未充分覆盖。也就是说,保护实为不足——奢谈过度。因此,我国最好能结合国情将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加以引进并予以改善,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水平。 注释:

①薛波、潘汉典.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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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见《现代汉语词典》iPadAPP(更新日期:2016年3月19日)。 ③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1. ④同上,24. ⑤同上,22.

⑥曼弗雷德·魏斯、马琳·施米特著,倪斐译.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2. ⑦同上,13. ⑧同上,31.

⑨同上,164、167-168. ⑩同上,34. ⑾同上,46.

⑿参见《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曼弗雷德·魏斯、马琳·施米特著,倪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第一部分前七章。

⒀曼弗雷德·魏斯、马琳·施米特著,倪斐译.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10-112. ⒁同上,120-123.

⒂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12.

作者简介:曹文龙(1992-),男,汉族,重庆人,法律硕士,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比较法、知识产权法(民商法)。